[请益] 行政契约中的不可归责及期待可能性问题

楼主: uhottle (黑大)   2019-05-05 00:02:08
在此先感谢各位的回应 若有建议也可回信报价
公费学契约第一条明订:
“第 一 条 公费生至迟不得超过101 年8 月31 日以前办妥出国手续,并启程出国
留学,逾期未出国者视为放弃。”
而公费生于期限前因发现病况住院住疗而无法如期出国,机关因此令公费
生放弃资格,是否适当?
公费生若主张1.不可归责及2.无期待可能性, 是否为有理由?
1. 行政程序法149条准用民法230条:
“第 230 条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事由,致未为给付者,债务人不负迟延责任。”
2. 于出国期限前发现病况住院,已无期待可能如期出国,契约中如期出国义务受到
限制或消灭 。
按期待可能性原则已逐渐被认为系公法上独立之原则,且具有宪法层次之效力。
基于此原则,所有国家行为(包括立法),对人民而言,必须具有期待可能性;
如依当时之客观事实,无法期待当事人遵守规范,则该规范即不具期待可能性
(林锡尧著,行政法要义,2006 年9 月版,页 80 ;最高行政法院 101 年度
判字第 938 号判决参考)
又凡行政法律关系之相对人因行政法规、行政处分或行政契约等公权力行为而负有
公法上之作为或不作为义务者,均须以有期待可能性为前提。
是公权力行为课予人民义务者,依客观情势并参酌义务人之特殊处境,在事实上或
法律上无法期待人民遵守时,上开行政法上义务即应受到限制或归于消灭,否则不
啻强令人民于无法期待其遵守义务之情况下,为其不得已违背义务之行为,背负行政
上之处罚或不利益,此即所谓行政法上之“期待可能性”(Zumutbarkeit)原则
 ,乃是人民对公众事务负担义务之界限(参阅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11版,页
64-65,三民,2010年9月;陈清秀,行政法的法源,收于:翁岳生主编《行政法》,页
   136-137,2000年;叶庆元,期待可能性于行政法上之适
   用,收于:城仲模主编《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页314-342,1997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107,简上,85判决参照)
反方论点:
1.民法230条非强制规定,契约中可以特约排除,契约中第1条已有排除民法230条适用。
2. 生病住院属个人因素,仍属可归责因素。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9-05-05 01:08:00
又是你
作者: Howard1984 (跟乡民认真,你就真的输了)   2019-05-05 04:20:00
不委任律师提供专业协助,只想找律师代出庭,然后又在法律版问免钱的,这行政诉讼齁,颗颗……
作者: malemma (Voila~)   2019-05-05 07:57:00
适当/没有理由生病不是无敌星星
作者: sindyevil (暂离)   2019-05-05 09:14:00
你的委任律师同意你把这些内容po在公开版上接受各方评论吗?
作者: malemma (Voila~)   2019-05-05 13:15:00
无期待可能性是指你无法继续负担义务,那之前所给的权利和优惠当然可以收回啊......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19-05-05 13:18:00
国家花钱培育你的前提是你之后要为国家效力。如果你无法为国家效力。为什么你觉得你不该把国家给你的资源还回去?因为就有时间限制啊。国家【现在】因为某人材不足所以需要训练一批人材。结果花费资源培养的人材学成后因为个人因素说可能要十年二十年后不一定才能为国家效力。那当然不合当时约定啊。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9-05-05 14:23:00
你爽就好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9-05-05 09:08:00
又是你
作者: Howard1984 (跟乡民认真,你就真的输了)   2019-05-05 12:20:00
不委任律师提供专业协助,只想找律师代出庭,然后又在法律版问免钱的,这行政诉讼齁,颗颗……
作者: malemma (Voila~)   2019-05-05 15:57:00
适当/没有理由生病不是无敌星星
作者: sindyevil (暂离)   2019-05-05 17:14:00
你的委任律师同意你把这些内容po在公开版上接受各方评论吗?
作者: malemma (Voila~)   2019-05-05 21:15:00
无期待可能性是指你无法继续负担义务,那之前所给的权利和优惠当然可以收回啊......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19-05-05 21:18:00
国家花钱培育你的前提是你之后要为国家效力。如果你无法为国家效力。为什么你觉得你不该把国家给你的资源还回去?因为就有时间限制啊。国家【现在】因为某人材不足所以需要训练一批人材。结果花费资源培养的人材学成后因为个人因素说可能要十年二十年后不一定才能为国家效力。那当然不合当时约定啊。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9-05-05 22:23:00
你爽就好
作者: malemma (Voila~)   2019-05-06 01:33:00
100%适当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5-06 18:37:00
总之,从前面跟后面的文章加总起来不外就是想主张既然可以一开始同意延后出国所以这张契约书要一直 有效到 人死了 为止吧前面延过一次,所以中间留学生中断学业,也要求一直延期谁知道会不会再生病?
作者: malemma (Voila~)   2019-05-05 17:33:00
100%适当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5-06 10:37:00
总之,从前面跟后面的文章加总起来不外就是想主张既然可以一开始同意延后出国所以这张契约书要一直 有效到 人死了 为止吧前面延过一次,所以中间留学生中断学业,也要求一直延期谁知道会不会再生病?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19-05-09 22:12:00
不是有委任律师了 这些问题你该和你的委任律师讨论吧
作者: malemma (Voila~)   2019-05-10 21:10:00
大家也都说过了啊......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19-05-10 21:42:00
和大家讨论(X) 希望大家赞同(O)
作者: itwitb (加油!!)   2019-05-12 00:21:00
真的好委屈辛苦你了 :D
作者: malemma (Voila~)   2019-05-14 07:13:00
其实我蛮希望看到他继续更新的
作者: samallan (闪云)   2019-05-23 12:27:00
生病不算不可归责......真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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