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民法245条除斥期间的疑问

楼主: pilot1982 (173-72却觉得瘦好多)   2019-04-01 09:13:06
事实经过:
A欠甲银行信贷和卡债合计160万左右。
A与B原为夫妻,AB协议将房子过户给B后办理离婚了。
106年时甲银行委托乙(讨债公司)以A卡债未还19万余元,
对AB提出撤销赠与涂销并恢复A名下的诉讼,
法院于107年1月20日(判决文所写时间)判决驳回甲银行之诉。
甲银行又于108年1月30日(甲银行诉状所写时间)
委托丙(讨债公司)以A合计欠债160万未偿还提出相同诉讼
疑问:
依民法第245条所示,民法第244条撤销权,
自债权人知有撤销原因时起,一年间不行使,
或自行为时起,经过十年而消灭。
上开法定期间为除斥期间性质,其时间经过,权利即告消灭。
请问银行隔了超过一年才提出诉讼
是否已经过了除斥期间呢?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19-04-01 10:09:00
代理人之权利,不能大于本人之权利。本人之撤销权既已法定除斥期间经过,之后不可再行主张。又,本件应该有民事诉讼法第401条第1项一事不再理规定之适用。起码卡债部分有一事不再理原则之适用。
楼主: pilot1982 (173-72却觉得瘦好多)   2019-04-01 10:46:00
所以不管甲银行以何种理由再诉,只要是108年1月21日以后都视为经过除斥期间是吗?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19-04-01 11:02:00
债权人甲银行知悉有撤销原因起,已经超过一年之后另行起诉这部分,依民法第245条,其撤销权业已消灭。有些见解是认为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效力,系争除斥期间应从登记完毕之日起算,退一步言,A银行最慢在106年起诉时就知道该赠与情事了,即使除斥期间应自106年起算,也早超过一年的法定除斥期间了。
楼主: pilot1982 (173-72却觉得瘦好多)   2019-04-01 11:09:00
了解了,谢谢您。另外,根据第一次诉讼法官见解是从甲银行知悉时算一年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9-04-01 14:24:00
就算以甲银行知悉为始点 那最晚也是甲银行提第1个诉讼的时间(绝对早于107.1.20)可以两个都写啊 先写一事不再理 然后再写就算这不符合一事不再理 也因前案可推知已过除斥期间不用烦恼要写哪一个
楼主: pilot1982 (173-72却觉得瘦好多)   2019-04-27 00:39:00
回报一下,原告撤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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