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A欠甲银行信贷和卡债合计160万左右。
A与B原为夫妻,AB协议将房子过户给B后办理离婚了。
106年时甲银行委托乙(讨债公司)以A卡债未还19万余元,
对AB提出撤销赠与涂销并恢复A名下的诉讼,
法院于107年1月20日(判决文所写时间)判决驳回甲银行之诉。
甲银行又于108年1月30日(甲银行诉状所写时间)
委托丙(讨债公司)以A合计欠债160万未偿还提出相同诉讼
疑问:
依民法第245条所示,民法第244条撤销权,
自债权人知有撤销原因时起,一年间不行使,
或自行为时起,经过十年而消灭。
上开法定期间为除斥期间性质,其时间经过,权利即告消灭。
请问银行隔了超过一年才提出诉讼
是否已经过了除斥期间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