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关于不动产的考题

楼主: showeig (庄承伦)   2019-03-31 21:50:58
※ 引述《s117803866 (中山游牧族)》之铭言:
: 题目:甲在台北市向分别住在台北市、高雄市的乙、丙购买座落台中县土地一笔,
: 买卖价款已付清,但乙丙迟不将土地所有权移转登记给甲,甲若对乙丙起诉
: 请求土地所有权移转登记,应向地法院起诉?
: (a)台北市地方法院 (b)高雄地方法院 (c)台中地方法院 (d)可分别向乙、丙住所地
: 之地方法院起诉
: 正确答案:(c)
: 书:其他因不动产涉讼者,为任意管辖,如:双方当事人因买卖关系而约定交付不动产
: 或移转不动产登记。(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4722号判例)
: 个人想法:高雄、台北、台中都行吧?
: 请问我在哪出错呢?
依据判例意旨(非专属管辖)、民诉10条2项(台中地院有管辖权)、同法第1条以原就
被原则 (乙住所地台北、丙住所地高雄有管辖权),
高雄、台北、台中有管辖权这边的推论都正确。
但同法第20条但书规定,共同诉讼之被告数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辖区域内者,各该住
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辖权。但依第四条至前条规定有共同管辖法院者,由该法院管辖。
因此,这边甲对乙丙起诉的共同诉讼,有数被告乙、丙,两个人住所不在同一法院管辖区
域内,台北高雄地院都各有管辖权,但是因为第10条2项(4~19)规定,台中地院是乙丙
共同管辖法院时,因此依据20条但书规定,台中地院排除台北、高雄地院的管辖权。
另外,要特别注意的地方是,20条但书规定不是专属管辖,只是排除共同被告住所地不一
,住所地法院取得的管辖权而已(还是有合意管辖、应诉管辖的适用)。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19-03-31 22:01:00
这题不是共同诉讼吧sorry,这题应该是考共同诉讼与管辖的关系没错。重点在53条但书与20条如何适用
作者: s117803866 (中山游牧族)   2019-03-31 22:32:00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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