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关于刑诉128-1条

楼主: showeig (庄承伦)   2019-03-29 09:27:34
※ 引述《sukinaneko (被当人材用还是当火柴烧)》之铭言:
: 第一项
: 侦查中检察官认有搜索之必要者,除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项所定情形外,应以书面记载前
: 条第二项各款之事项,并叙述理由,声请该管法院核发搜索票。
: 所谓前条(128条)第二项各款事项,事前申请搜索票的内容,或者是说事后补票的内容
: 。
: 但是刑诉131条第一项为事后审查制,对人的搜索,需要补票,补票需要记载128条第二项
: 各款的事项,并叙述理由,向法院申请补票。
事后审查没错,但不是向法院声请补开搜索票,
而是透过事后陈报的方式,
让法院审查是不是符合紧急搜索(无须事前声请核发搜索票)的状况。
事前跟事后审查内容也不太一样。
法院办理刑事诉讼案件应行注意事项:
六十五、(搜索票声请与审核)
检察官、司法警察官声请核发搜索票,应以书面记载刑诉法第一
二八条第二项各款事项,其中第四款部分,系指预定实施搜索之
时间。处理检察官、司法警察官声请核发搜索票之案件,由声请
人或其指定之人,持声请书直接请求值日法官受理(不先分案,
俟次一上班日再送分案室)。法官应妥速审核、即时裁定。对于
重大刑事案件或社会瞩目案件之声请搜索票,必要时得组合议庭
办理。法官于裁定前,如认有必要时,得通知声请人或其指定到
场之人补正必要之理由或资料,或为必要之讯问或即时之调查后
,迳行审核裁定之。法院审核搜索票之声请,应就声请书所叙述
之理由及其释明是否合于刑诉法第一二二条所规定之“必要时”
或“有相当理由”之要件为之,其证据法则无庸严格证明,以行
自由证明为已足,如经综合判断,具有一定可信度之传闻、传述
,亦得据为声请之理由。法院审核搜索票之声请,不论准驳,得
以简便方式直接在声请书上批示其要旨,如准予核发,书记官应
于声请书上将实际掣给搜索票之时间予以明确记载,并确实核对
声请人或其指定之人之职员证件后由其签收搜索票。如为驳回之
裁定,书记官应将声请书原本存查,影本交付声请人;声请人于
法院裁定前撤回声请者,亦同。(刑诉法一二八之一、一五六,
参照最高法院七一年台上字第五六五八号判例)
六十八、(迳行搜索之审查)
检察官依刑诉法第一三一条第二项规定,得迳行搜索,乃系侦查
中检察官基于保全证据之必要,确有相当理由,认为在二十四小
时内,证据有伪造、变造、湮灭或隐匿之虞,情况急迫,所为之
强制处分。法院受理检察官、司法警察官迳行搜索之陈报案件,
于审查时,得为必要之讯问或调查,务须注意是否具有相当性、
必要性及急迫性,并不得公开行之。审查结果,认为尚未见有违
反法律规定者,可迳于陈报书上批示“备查”后迳予报结(归档
);如认为有不符合法律规定或系无特定标的物之搜索,应于受
理后五日内以裁定撤销之,此项裁定仅撤销其搜索程序。又迳行
搜索后未陈报或经法院撤销者,其扣押之物是否得为证据,由将
来为审判之法院审酌人权保障与公众利益之均衡维护(例如:(
一)违背法定程序之情节。(二)违背法定程序时之主观意图。
(三)侵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权益之种类及轻重。(四)犯罪所
生危险或实害。(五)禁止使用证据对于预防将来违法取得证据
之效果。(六)侦查人员如依法定程序有无发现该证据之必然性
。(七)证据取得之违法对被告诉讼上防御不利益之程度。)决
定之。撤销之裁定正本应送达检察官、司法警察官、受搜索人或
利害关系人。迳行搜索之陈报若逾法定之三日期限者,法院得函
请该管长官予以了解并为适当之处理。(刑诉法一三一)
: 那128-1,所说的除了131第二项除外,我可不可以解读说,毕竟搜索为相对法官保留,为
: 了尊重事后审查,131第二项,因为是检察官是,不要式搜索主体,我可以不用记载各款
: 事项,法官只要依照128第三项,搜索票由法官签名就好。
: 因为128-1这条是在128条之后,搜索票128条是说,原则上是应记载第二项那些事由,例
: 外131第二项不用。可以这样解读吗?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