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eo101 (悲伤卤肉饭)》之铭言:
台湾高等法院 107 年度 上易 字第 869 号刑事判决
二、陈昕琳于原审准备程序为认罪答辩之前,虽一度陈称:我会
向孟员峤虚构母亲要换心、父亲要换肝等不实情节,是因为
想要博取他的关心,希望他不要跟我讲他的其他女友的事情
,也想要试探他还爱不爱我,我没有要诈欺的意思,我只是
随口讲了目前需要款项的数目,他自己就汇款给我了;加上
我不懂法律,当时一直认为我们2 人之间是夫妻的关系,他
会照顾我一辈子,觉得他这样是资助我金钱,所以也没想过
要还钱给他,我觉得这样不算诈骗云云。惟查:
(一)所谓“事实上夫妻”者,指具有婚姻意思的男女,有夫妻共
同生活的实质,且社会上一般也承认其为夫妻,但因未践行
法定的婚姻形式,法律尚不承认其为正式的夫妻关系而言。
在不违背现行婚姻制度的本质下,对于事实上已营夫妻共同
生活的男女因权益冲突而涉讼时,应得类推适用民法夫妻关
系的相关规定,以资解决;反之,如果一方明知他方有配偶
而仍与之交往,而且没有婚姻意思,更没有夫妻共同生活的
实质,而仅是互取所需、享受一时欢爱时,即难以认为属于
“事实上夫妻”。在现行婚姻制度都有分别财产制,也就是
夫妻之间并非必然同居共财的情况下,纵然男、女朋友间感
情甚笃,因个人财产有别,感情因素即不是可作为合法占有
他人财产的正当理由。
(二)本件陈昕琳于交往前,已知悉孟员峤有配偶,已如前述;2
人交往期间也没有婚姻意思,更没有夫妻共同生活的实质;
而且,陈昕琳于105 年10月31日与案外人温忠平结婚(2 人
于106 年11月23日两愿离婚,这有陈昕琳户籍誊本在卷可证
,原审卷第171 页),孟员峤并不知此情;何况陈昕琳辩称
:“希望他不要跟我讲他其他女友的事情”,可见她知悉孟
员峤另有其他女友。由前述各项情节可知,陈昕琳、孟员峤
2 人仅是互取所需、享受一时欢爱而已,则参照前述说明所
示,2 人即不是“事实上夫妻”。再者,如果陈昕琳虚构前
述不实情节的目的,只是单纯为博取孟员峤的关心或试探孟
员峤的心意,她仅需提及家人或自身有何值得孟员峤同情或
关照之处即可,实毋庸虚伪陈述父母生病情节,并一再提出
具体的款项需求,使孟员峤陷于错误而汇款。又陈昕琳为62
年生、学历为大学毕业(这有她个人户籍资料查询结果1 份
在卷可证,原审卷第119 页),而且她自承为珠宝商(原审
卷第197 页),则她于实行本件诈术行为之际,显有相当的
社会阅历,她对于上述人情事理,自无不知之理;如果她自
信取得孟员峤的财产为正当,大可直接向孟员峤要求金钱照
顾她的生活即可,无须迂回编造不实情节使孟员峤陷于错误
而交付款项。何况孟员峤确实是因误信陈昕琳所虚构的前述
不实情节,因而3 次分别汇款;而且陈昕琳对于孟员峤所汇
款的金额,也毫无所拒,她确实有利用上述虚构不实情节,
以讹诈孟员峤金钱之意,即具有不法所有意图及诈欺取财的
主观犯意甚明。是以,陈昕琳前述所为的辩解,不足采信。
三、综上所述,由前述孟员峤的供述及相关书证,足以佐证陈昕
琳的自白核与事实相符,陈昕琳于原审审理时一度辩称:“
当时一直自认我们2 人之间是夫妻的关系,他会照顾我一辈
子,觉得他这样是资助我金钱,所以也没想过要还钱给他,
我觉得这样不算诈骗”云云,显然是事后卸责之词,不足以
采信。是以,本件事证明确,陈昕琳的各次犯行都可以认定
,都应依法予以论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