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135791hdhc (爱柴柴)》之铭言:
: 案例
: 甲欠乙10万 没有借据
: 甲不愿还钱
: 乙于是自己做一张10万借据伪造甲之签名
: 上法院要求支付命令
: 请问乙有没有触犯伪造文书 诈欺取财?
: 我上网找了好几个律师的文章
: 大部分都是说成立这些罪名
: (伪造文书、诈欺)
: 但是也有少数律师持不同看法
: 认为乙伪造没有生损害于他人
: 只是在行使自己应得的权利
: 不符构成要件
: 想请教哪个律师的说法是正确的?
: 有没有类似的判决书可以参考?
行为人向他人追索债款,所提出之债券,虽系伪造,但该他人对于行为人确负有此项债务
,即不足生损害于他人,自与伪造文书罪之构成要件不合(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465号、
50年台上字第1268号判例)。
刑法第216条、第210条行使伪造私文书罪之处罚,除行为人须有明知为伪造私文书而持以
行使之客观行为外,尚须此一行使行为有足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之结果,始为该当 。
刑法上之伪造文书罪,须以足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为成立 要件,故行为人向某甲追索债
款,所提出之债券,虽系伪造 ,但某甲对于行为人确负有此项债务,即不足生损害于他
人 ,自与上开犯罪之要件不合(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465号判 例意旨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