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项
侦查中检察官认有搜索之必要者,除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项所定情形外,应以书面记载前
条第二项各款之事项,并叙述理由,声请该管法院核发搜索票。
所谓前条(128条)第二项各款事项,事前申请搜索票的内容,或者是说事后补票的内容
。
但是刑诉131条第一项为事后审查制,对人的搜索,需要补票,补票需要记载128条第二项
各款的事项,并叙述理由,向法院申请补票。
那128-1,所说的除了131第二项除外,我可不可以解读说,毕竟搜索为相对法官保留,为
了尊重事后审查,131第二项,因为是检察官是,不要式搜索主体,我可以不用记载各款
事项,法官只要依照128第三项,搜索票由法官签名就好。
因为128-1这条是在128条之后,搜索票128条是说,原则上是应记载第二项那些事由,例
外131第二项不用。可以这样解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