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120条,扶养方式由当事人协议,不能协议时,由亲属会议定之。
又第 1131 条
亲属会议会员,应就‘’未成年人、受监护宣告之人或被继承人‘’之下列亲属
与顺序定之:
一、直系血亲尊亲属。
二、三亲等内旁系血亲尊亲属。
三、四亲等内之同辈血亲。
前项同一顺序之人,以亲等近者为先;亲等同者,以同居亲属为先,无同
居亲属者,以年长者为先。
依前二项顺序所定之亲属会议会员,不能出席会议或难于出席时,由次顺
序之亲属充任之。
第1131条只限缩未成年人、受监宣告者及被继承人等三项而规范亲属会议会员,我想请教
,对于95岁意思正常、身体健康的长者,其受扶养的方式议定,即便有足够上述条件之四
亲等内同辈血亲,亦不受亲属会议的条件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