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版上大大帮忙解答
小弟育婴留停的最后一天是4/30,复职日是5/1。
资方在3/30寄存证信函通知 依照劳基法第11条第4 款
“业务性质变更,有减少劳工之必要,又无适当工作可供安置”的理由给予资遣
并且要求我5/1去领取离职证明书
1. 请问有关资遣预告通知在育婴留停期间是否合理?
法律所规定的资遣预告的起算是应该是什么时候?
2. 由于在育婴留停期间是不被允许工作的,我可否要求预告薪资30日的薪水?
以及复职后谋职假的劳工基本权益呢?
3. 公司这样是否违反性别平等法?
自己做的功课是两派说法都有,有的说法律没有定清楚,有的说该资遣预告应为无效
必须等到劳工假期满后,始能依法预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