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度 竹简 字第 852 号刑事判决

楼主: showeig (庄承伦)   2019-03-14 10:14:04
※ 引述《sirloin (Sir. Loin)》之铭言:
: 帮朋友问,
: 今年某月初的时候朋友进了一间大公司,
: 但是到了月底却被主管以不适任为由资遣,
: 有拿资遣费与非自愿离职证明。
: 刚刚朋友才发现在公开的网络上前公司有网络月刊,
: 内容写着朋友的名字与资遣两个大字,
...明知对于员工个人资料之利用,应于特定目的之
必要范围内为之,不得无正当理由公告员工之个人资料
...
(一)、论罪:核被告所为,系犯个人资料保护法第20条第1项、第
41条第1项之非公务机关未于蒐集特定目的必要范围内利用
个人资料罪。
(二)、科刑:爰审酌个人资料系属个人隐私范畴,未经他人同意或
未符合其他依法得以利用之情形,不得非法利用他人之个人
资料,惟被告竟因欲解雇告诉人,于营业处所大门口外之两
侧,张贴告诉人之姓名及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等个人资料之
公告,使告诉人上开个人资料遭泄,实有可议之处
: 等于全世界都知道他被资遣了,
: (google就可以搜寻,也没打马赛克)
: 想请问前公司可以在网络上公开前员工的个资吗?
: (旁边还有其他员工的名字,例如:叶小婷 资遣,王小明 留职停薪,李大毛离职,张二宝 退休 之类的个资)
: 目前朋友有跟谷狗提了撤销的申请,
: 但是似乎得等到天荒地老,
: 而且个资撤销好像只在欧盟适用。
: 所以请教大家,
: 有无直接方法能让前公司至少打个马赛克或是撤下月刊呢?
: (前公司是上市大传产,有许多官商法律资源,不太清楚该跟谁联络)
: 觉得朋友被资遣已经够可怜了还要被这样公开恶搞真的是...。
: 手机排版请见谅。
: 谢谢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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