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遇到棘手的问题,不知道该找谁帮忙,希望能在这里得到一些建议~~
家弟开车开在飙车的人群中,但他没有飙车,其他飙车的年轻人也说不认识他,他们联络
飙车的群组也没有他(因为根本不认识),但法官就说他们是一起的。
我弟提出在这之前是约了人要面交,也给了通联纪录,会在路上的原因是因为那是回家的
路,但法官还是说他们是一起的。
后来爸妈觉得只靠我弟真的不行,觉得需要专业的建议,就找了某议员的服务处的法律咨
询律师,当然是有费用的,当下觉得律师给人的感觉不错,感觉会极力争取无罪。
然而在过程中据我弟说,律师都没有联络,当天出庭说的话几乎就是之前跟我们家人说的
内容。
以下是我弟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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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意外如果你们有去旁听
会感觉那个律师像是在逗嘴而已
根本没有抓到重点
讲一些543的
例如法官问说“为什么我这么晚还要在那里”
他竟然跟法官说“为什么这么晚不能在那里”...
还跟法官说“法律有规定那么晚不能在那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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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说这个判决好像是最后了
是不能再做什么努力了吗?!
拜托大家~~
不想留案底啊~~
https://i.imgur.com/wxxDUDb.jpg
最高法院是不审事实的对于"事实判断"(例如:你弟跟那些人是不是一伙)的争论要在二审跟一审做
作者: hidog (.....) 2019-03-12 15:18:00
找司改团体吧 只能这样了
无解啊,一审二审要解决的,不对劲就要赶快找备案了不过,这个也判不重吧
作者:
alog (A肉哥)
2019-03-12 21:46:00因为现在飙车都随机群组约一约 且真的可能都不会互相认识同级距的会自己找对手互尬我不清楚你弟到底去那里做什么或有没有真的说出实情不过即有可能因为这种文化之前法官或许办多了就一口咬定你弟就是那一群里的也有可能你弟去那里找朋友面交顺便凑热闹我想被公共危险起诉...如果真的没有机会翻盘只能建议装个行车记录器保障自己会比较妥
我只能说“正常人”会避开或减速让这些飙车族先开走。如果是单纯的罚金或拘役而易科罚金,依照《警察刑事纪录证明核发条例》第6条第3款规定,并不会在“警察刑事纪录证明书”(即俗称之“良民证”)上有纪录。
其实没啥差别,不要再有任何刑事问题就好。另外行车纪录器真的必备
高雄飙车那件好像自述面交后要回家,然后却骑在面交对象后面一阵子才往回家方向开所以被咬死...后来好像也没举证圆过去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3-13 01:22:00这篇好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