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gentDA: 刑法第309条1项之侮辱,实务多会从该言论是否造成贬损他 03/10 10:51
→ AgentDA: 人社会名誉为判断(例如骂蠢蛋白痴等等均属之),但有认为 03/10 10:51
→ AgentDA: 一般三字经只是发语词而不算。 03/10 10:52
推一下AgentDA大大说的
除了可能会被认定是发语词以外,
另外是不是造成被害人名誉损害,有
一个存在很久的论点,
就是应该是骂粗话的人社会评价会下降。
台湾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048号刑事判决
惟言词是否粗俗,端赖个人之品味而定,实情往往是,被
指摘者不会因为几句粗俗言词就受到社会上负面评价,毋
宁反是说出此类粗俗言词的被告,会被社会评价为品位不
佳、人品不良者,而遭致人格贬低的社会评价,如此所谓
“名誉”受损者,即非提起告诉者,反系被告?!其实,
保障言论者以最有效之语言表意,原本就是言论自由的核
心范围,而语言、文字之选用,本来除了客观意思之传达
沟通外,还有情感表述的成分在内,特别是“有力的表述
,未必是文雅的”,强迫一个人在情绪激动时不得“口出
恶言”以发泄情绪,无异于强令行为人找寻其他宣泄出口
,反而另滋生毁损、伤害或其他更严重的无可挽回的犯行
发生。
...
被告以台语发音所使用之“干你娘”、“干
你娘老机掰”等言词,与中国大陆人士或长期居住台湾社
会所谓“外省人”习用以北京话发音之“他妈的”言词相
同,均系台湾社会长久存在的俚俗言词,更是传统父权、
农业社会,倚重劳力,因而以男性为主,将女性视为男性
附庸、属于男性财产的轻蔑表现,当对他人不满时,潜意
识以侵害他人财产的意志,以表彰自己的支配权力,任何
人于自小的生活经验中,或多或少均听闻过类似言词,其
代表台湾社会的另种深层文化,不论吾人是否认同,是否
感觉粗俗,当此等言词充斥于我们的生活环境中,多数男
性从父执辈耳濡目染,因而很自然且习惯的使用此等言词
,以发泄负面情绪,不论是出于对他人或时事的不满,男
性(甚至时下不年轻女性族群)如同反射动作般的使用“
干你娘”等三字经或五字经语言,并不必然反应出说话者
的主观意欲,更难谓有毁损他人名誉之真实恶意,此可次
被告于如附表一10次行为几乎均有三字经、五字经等言词
,显见这已经是被告每次讲话前的必然用字,本件被告于
本院准备程序开庭时也不时习于使用此等言词以发泄其不
满情绪,足认已如同口头禅般而不自觉。就在场听闻被告
口出此等言词者而言,本件名誉遭贬损者,无宁反系说出
如此粗俗不堪入耳言词之被告,而绝非告诉人。而被告主
观上认为遇见这样的邻居,是自己的不幸,因而在抱怨女
友与告诉人之余,始口出此等“三字经”、“五字经”,
其确系真实陈述自己内心之感受,此等用词,除均系用以
宣泄积怨等不满情绪,后者用词更系植基于认为告诉人挑
拨其与女友的事实,致被告有相当理由确信所言为真。总
之,法律上不应处罚真心说出自己内心感受话语之人,即
使这些言词因为言者的涵养、修辞而多么不悦。被告在走
廊上口出此等言论,先不论人待在房内,始终未与被告相
见面的告诉人是否会有情感受损,即令有此等感觉,至多
仅生民事上赔偿请求权,国家实无理由动用刑罚权介入。
在检察官未能举证证明告诉人因而有名誉受损下,自不得
遽以刑法公然侮辱罪相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