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被诬告性骚扰如何自救

楼主: showeig (庄承伦)   2019-03-07 21:34:58
法律字第 10703515520 号
要  旨:
法务部就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依性别平等教育法规定提出调查报告等相关
事项,涉及行政程序法第 46 条适用规定之说明;另性别平等教育法所规
定之行政调查程序,因非刑事侦查程序,自难援引刑事诉讼法有关侦查不
公开规定
二、按行政程序法(下称程序法)第 46 条第 2 项第 1 款规定:“行
政机关对前项之申请,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绝︰一、行政
决定前之拟稿或其他准备作业文件。”其立法目的系在保障机关作成
决定得为翔实之思考辩论,俾参与之人员能畅所欲言,无所瞻顾,故
该等决策过程之内部意见沟通材料豁免公开,但如为意思决定之基础
事实而无涉泄漏决策过程之内部意见沟通或思辩材料,仍应公开之,
盖其公开非但不影响机关意思之形成,甚且有助于民众检视及监督政
府决策之合理性(最高行政法院 99 年度判字第 579 号判决、本部
102 年 2 月 23 日法律字第 10200515850 号及 101 年 7 月 9
日法律字第 10103105590 号函参照)。查有关校园性侵害、性骚扰
、或性霸凌事件,学校于合法受理调查申请或检举后,应交由所设之
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下称性平会)调查处理,并得成立调查小组调
查之(性别平等教育法(下称性平法)第 28 条第 2 项、第 3 项
、第 30 条第 1 项、第 2 项参照)。又性平法第 31 条第 2 项
规定:“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调查完成后,应将调查报告及处理建议
,以书面向其所属学校或主管机关提出报告。”第 35 条第 1 项规
定:“学校及主管机关对于与本法事件有关之事实认定,应依据其所
设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之调查报告。”性平法施行细则第 17 条规定
:“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依本法第 31 条第 2 项规定提出报告,其
内容应包括下列事项:一、申请调查事件之案由,包括当事人或检举
之叙述。二、调查访谈过程纪录,包括日期及对象。三、被申请调查
人、申请调查人、证人与相关人士之陈述及答辩。四、相关物证之查
验。五、事实认定及理由。六、处理建议。”准此,性平会本于调查
小组之调查结果,依上开规定提出于所属学校之书面调查报告,其事
实及物证属将来学校意思决定之基础事实,至其处理建议,系提供学
校决定是否议处及如何处理事件之参考资料,涉及性平会决策过程之
内部意见沟通或思辩材料,应可认系程序法第 46 条第 2 项第 1
款之“行政决定前之拟稿或其他准备作业文件”。
三、次按,程序法第 46 条第 2 项第 3 款规定:“行政机关对前项之
申请,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绝︰……三、涉及个人隐私、
职业秘密、营业秘密,依法规规定有保密之必要者。”性平法第 22
条第 2 项规定:“当事人及检举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识身分之资
料,除有调查之必要或基于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应予保密。”校园
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防治准则第 24 条第 3 项本文规定:“学校
或主管机关就记载有当事人、检举人、证人姓名之原始文书应予封存
,不得供阅览或提供予侦查、审判机关以外之人。”是以,若调查报
告内容涉及个人隐私及依相关法规有保密必要之事项,于法定调查处
理程序进行中,原则上得拒绝当事人申请阅览、抄写、复印或摄影相
关应予保密之资料。另依程序法第 46 条第 3 项规定:“前项第二
款及第三款无保密必要之部分,仍应准许阅览。”是为“分离原则”
,即摒除相关应予保密等资料外,仍应准予阅览,关此,贵部 100
年 7 月 26 日台训(三)字 第1000109290 号函已明揭:“…该被
申请调查人申请阅览该调查案件之原始文书、调查会议之逐字稿及申
请人学校公文等资料,依法除涉及申请调查人个人隐私(与本被调查
案件无关部分)及足以识别相关当事人身分之资讯(性平法第 22 条
第 2 项规定)应予保密外,其他与被申请人被调查事件有关之资料
,倘为被申请人主张或维护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依行政程序法第
46 条第 3 项规定,仍应准许阅览(建议就其申请调阅之资料涂销
应予保密部分即可)。”亦同斯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105 年度诉
字第 1151 号判决参照)。至于相关个案所涉调查纪录及调查报告等
资讯,于法定调查处理程序进行中,依行政程序法第 46 条规定,就
可供阅览之资料范围为何,则请贵部依具体个案事实参酌上开说明予
以审认(贵部前揭 100 年 7 月 26 日函参照)。
四、此外,倘当事人非在行政程序进行中向学校申请阅览有关资料或卷宗
,即无上开程序法规定之适用,而应视所申请之政府资讯是否为档案
或档案以外之政府资讯,而分别适用档案法或政府资讯公开法之规定
。另有关性平法所规定之行政调查程序,因非刑事侦查程序,自难援
引刑事诉讼法有关侦查不公开之规定,附此叙明。
作者: yesohya   2019-03-07 21:44:00
他是私人机关也没行政程序法适用
作者: aegisty (桃型潜水艇)   2019-03-07 22:05:00
哈哈,好多字,谢谢你喔我看了一下这是针对学校的吗? 那有私人公司用的吗?
楼主: showeig (庄承伦)   2019-03-07 22:50:00
你觉得呢XD
作者: aegisty (桃型潜水艇)   2019-03-07 22:53:00
我哪知道...
作者: yesohya   2019-03-07 23:22:00
所有的法务部解释函都可以不鸟她不是法院判的没拘束力只是当有隶属关系时.......就像妳小时后会听父母的话一样如果最后法院判的和解释函一样顶多就"如有雷同"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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