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showeig (庄承伦)
2019-03-07 10:25:39※ 引述《andt5214 (爽连流氓黄子轩)》之铭言:
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5819号民事裁定
按“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许,所为之单独行
为无效。”、“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对于未成年子女之权利义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父母共
同行使或负担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权利时,由他方行使
之。”分别为民法第78条、民法第1086条第1 项、民法第10
89条第1 项前段所明定。而票据行为,性质上为单独行为,
未得父母之允许而为之票据行为,自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