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口交是否成立通奸

楼主: showeig (庄承伦)   2019-02-23 10:11:59
: → jouesy: 过去也有判决说口交也构成通奸罪 这不就是个法国扩张解释 02/22 14:13
: → jouesy: 的结果了吗~再者,立院一定也会修相关法律做配套~~ 02/22 14:13
: → jouesy: 上面的法国其实是要打法官~~ 02/22 14:13
: → sindyevil: 如果以刑法要件来说,口交真的是性行为啦,也不知道为啥 02/22 14:48
: → sindyevil: 很多人认为口交不是. 02/22 14:48
: → showeig: ㄟ...因为当初立法增订性交定义,通奸相奸没跟着一起更动 02/22 15:11
: → showeig: 所以通奸罪的性行为是不是可以用刑法10条5项解释就有争议 02/22 15:13
: 推 maniaque: j大,别乱了....你准用没用啊,就男肛男就不是 "性器接合" 02/22 15:22
: → maniaque: 当初就没有修 奸 这字的定义,也没有把 奸 改为 性交 02/22 15:23
: → sindyevil: 奸就定义是男女,所以男男或女女间性行为就不算奸啦 02/22 15:27
: 推 KKyosuke: 口交成立通奸目前是个案 02/22 15:27
通奸有没有包含口交或是肛交,大部分判决都是遵循高等法院91年度第7号座谈会结论的
脉络,通奸用语没有跟着性交行为定义一起做修正,(立法者有意保留、罪刑法定主义)
,因此不包含口交、肛交: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通奸”,系指由于男女双方合意,而为奸淫
;和奸系指与有配偶之人互相合意,而为奸淫行为;奸淫系指男女
交媾行为,而修正刑法第十条第五项之前,口交系属奸淫以外足以
兴奋或满足性欲之色情行为。民国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立法院修正
通过刑法第十条第五项有关性交之定义,亦同时修正刑法第二百四
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三
百条...,均将上开条文内有关“为猥亵之行为或‘奸淫’”修
正为“为猥亵之行为或‘性交’”。而修正后刑法之“性交”范围
较“奸淫”为广,而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与修正之刑法第二百四十
条、第二百四十一条同属刑法第十七章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惟该
章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之“奸淫”均与刑法第十条
第五项之性交同时修正,而同章第二百三十九条之“通奸”或“相
奸”则未与刑法第十条第五项之“性交”同时修正,显系就刑法第
二百三十九条之通奸或相奸,仍维持原来该条系指男女奸淫行为而
不扩及修正后之“性交”,是本件甲男、乙女之口交行为尚不构成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前段、后段之罪。
但也有少部分判决从目的性解释、通奸罪想要保护的法益,认为相奸罪之立法目的,是
确保婚姻制度之存续与圆满,约束夫妻双方互负忠诚义务,因此符合一般社会共同生活
规范认知内涵的“性行为”诸如口交、肛交都算。
(高等法院花莲分院刑102年度上易字第26号,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07号
判决。)
只是这样的解释扩张就有违罪刑法定主义。
作者: KHlawtel (法律事务所)   2019-02-25 14:45:00
多数法院见解,因为除罪化因素,从严格认为要“证明”性器插入另一性器,所以高雄部分法院见解算是少数,但是听说很坚持这个见解
楼主: showeig (庄承伦)   2019-02-25 22:31:00
感谢KH大提点,真的是顽强的少数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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