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版友大家好
事情是这样的,我们家表妹去年到一家连锁餐饮店应征
劳动契约内容有规定,试用期6个月,依试用期间考核评比决定是否正式任用
我表妹是去年4/23到职,当时她的主管凹她希望正式试用期间是5/1
等于4/23到4月底这期间当作交接实习,每天来一个早上或一个下午就好
我表妹因为快要30岁加上大学又是文组毕业,怕失去这份工作
所以就答应公司的要求。
去年7月底确定怀孕3个月,我表妹也没多想就PO到FB去,接受大家祝福
从8月开始8、9、10这三个月考核评比都是对工作没热情,不堪胜任
最后在10月底我表妹被资遣,我们觉得这个是因为她怀孕才资遣她
所以有向劳工局提起申诉,劳工局调查后,
有问我表妹,8、9、10月考核表的签名是妳签的吗?
我表妹回答说,考核表名字的确是亲签,不过那6张考核表一进公司就先签好了
当时她的主管表示,先签作业上比较简单,不然正式任用欠缺相关文件
升正式流程会比较慢,可能会影响薪资的计算,因此我表妹就先签了。
后来劳工局专员私下表示试用期间,雇主的确可以透过考核决定是否正式任用
因此案件可能对我们不利,对方已经提出5万和解看我们要不要先和解比较简单
抱歉打这么长,我想问的问题是
1、试用期可以这么长吗?一般不是都是3个月
2、试用期真的只要透过评比表和符合预告期间就可以任意解雇吗?
3、我们是否可以主张,10月底我们已经正式受雇了,虽然契约是5/1-10-31
但事实上我们4/23号就开始工作,所以10/31资遣我们不合法因为我们已经
不在试用期间。
4、请问还有什么好的办法维护应有的权利呢?
这边先感谢版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