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不当解雇相关法律问题

楼主: susumayans (风中残烛)   2019-02-17 21:50:05
各位版友大家好
事情是这样的,我们家表妹去年到一家连锁餐饮店应征
劳动契约内容有规定,试用期6个月,依试用期间考核评比决定是否正式任用
我表妹是去年4/23到职,当时她的主管凹她希望正式试用期间是5/1
等于4/23到4月底这期间当作交接实习,每天来一个早上或一个下午就好
我表妹因为快要30岁加上大学又是文组毕业,怕失去这份工作
所以就答应公司的要求。
去年7月底确定怀孕3个月,我表妹也没多想就PO到FB去,接受大家祝福
从8月开始8、9、10这三个月考核评比都是对工作没热情,不堪胜任
最后在10月底我表妹被资遣,我们觉得这个是因为她怀孕才资遣她
所以有向劳工局提起申诉,劳工局调查后,
有问我表妹,8、9、10月考核表的签名是妳签的吗?
我表妹回答说,考核表名字的确是亲签,不过那6张考核表一进公司就先签好了
当时她的主管表示,先签作业上比较简单,不然正式任用欠缺相关文件
升正式流程会比较慢,可能会影响薪资的计算,因此我表妹就先签了。
后来劳工局专员私下表示试用期间,雇主的确可以透过考核决定是否正式任用
因此案件可能对我们不利,对方已经提出5万和解看我们要不要先和解比较简单
抱歉打这么长,我想问的问题是
1、试用期可以这么长吗?一般不是都是3个月
2、试用期真的只要透过评比表和符合预告期间就可以任意解雇吗?
3、我们是否可以主张,10月底我们已经正式受雇了,虽然契约是5/1-10-31
但事实上我们4/23号就开始工作,所以10/31资遣我们不合法因为我们已经
不在试用期间。
4、请问还有什么好的办法维护应有的权利呢?
这边先感谢版友了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19-02-17 22:10:00
申请法扶看看。
作者: showeig (庄承伦)   2019-02-17 22:25:00
多长期间属于合理要看工作性质,大部分认定三到六个月试用期间要不要遵守劳基法解雇规定,法院跟行政机关、学者见解不太一样,实务认为是可以任意终止,不用遵守劳基法相关规定另外可以注意是不是有权利滥用的情况
作者: darkMood (瞬间投射)   2019-02-17 23:02:00
实务认为是可以任意降止,不用遵守劳基法规定,不知道有哪一些案例可以拿出来让大家笑笑????????????实际上上法院,试用期一切规定还是要符合劳基法规定啊以这个案子而言,雇主是以“不适任”解聘,但不适任也不是雇主说了算了。看这个 http://0rz.tw/9y00S劳工局当然是喜欢大家和解,上法院或许可以拿到更多但也得花时间心力,自己衡量。
作者: showeig (庄承伦)   2019-02-17 23:25:00
102年度劳上字第100号:试用期间因仍属于缔结正式劳动契(试验、审查)阶段,是双方当事人原则上均应得随时终止契约,并无须具备劳基法所规定之法定终止事由,且亦无资遣费相关规定之适用。还不只这个判决咧,不知道就别出来祸害别人简单讲就是没有权利滥用的情况,原则上判决都是采取跟行政机关不同看法,随时可以终止契约,不用具备劳基法规定
作者: andybg (小赔)   2019-02-18 02:28:00
S大说的判例是没错的 不过你们的案件争执点应该试用期是否需要六个月这么长 以及是不是因为怀孕才被解雇的如S大所说试用期要看工作性质 6个月对餐饮来说 感觉是有点长 不过最终还是法官认定 至于怀孕问题 麻烦点在于有考核表 而且连三个月没热情不适任 你表妹还有签名 这点你表妹比较麻烦 会让人感觉 有给她三个月时间 但都没改善 才资遣
作者: showeig (庄承伦)   2019-02-18 09:05:00
推,andy大知道我在说什么,感谢
作者: sindyevil (暂离)   2019-02-18 22:26:00
你的案件讨论试用期六个月是否过长,没有实益.0430之前的学习期,照你们的讲法也是双方合意算是交接和理解工作状况,照上述内容讲法4月份时劳工已怀孕但本身不知情所以雇主也无从得知,5-10月这六个月为试用期,如果雇主有权考核劳工是否可以满足该工作内容这也是双方间就知道的状况,所以发现有考评不佳下,是否有给予辅导或其他必要指导让劳工满足该工作单位的工作需要?劳工自己可以判断客观的工作绩效内容考评内容是否真的不好吗?客观是指和同时间同样工作下的绩效或者同期同事间的工作绩效差异状况是?另外你们一直认为怀孕而导致被解雇,有办法切确证据显示雇主知道劳工怀孕的时间点是?劳工是在社交网站上公布怀孕讯息,公司主管或老板切确知道?如果知道后,劳工是否有在这段时间提出产检假等相关假别或者说是否有因为怀孕而请过其他假别或者是否有怎样的状况而影响公司工作安排之类的吗?签名,有办法证明是事前直接签六份吗?公司其他同事也是如此?要注意时间空间的紧密性,如果没有办法证明,或者说公司人评制度蛮坚实,有迹象认为第一次或第二次考评作成是在知悉或可得知悉怀孕前作成就有可能打掉心证喔.也是有公司以他们公司怀孕员工的适任留任状况来佐证该公司确实颇尊重怀孕劳工权益,她在这公司以六个月观察结果是该公司有或没有刁难或解雇怀孕员工案例?
作者: showeig (庄承伦)   2019-02-18 22:50:00
推S大,实在是太详尽了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9-02-20 00:47:00
佩服,字好多其实可以回一篇
作者: sindyevil (暂离)   2019-02-20 15:01:00
不想 回一篇就得照顺序写 回推文还随兴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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