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79 条
无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应返还其利益。虽有法律上
之原因,而其后已不存在者,亦同。 请问律师,
1.何谓"无法律上之原因"?
2.某甲声称垫付数百万元扶养费,但实际上他根本长年窝居鄕下,啃老无业、几乎无所得
可举証其声称之垫付金额(历年基本消费支出为标准),另一方面,扶养义务人也无协议
要某甲垫付!如此,某甲依民法179条主张其他扶养义务人返还其代垫款项是否成立?
Ps:某甲为孙辈,非第一顺位扶养义务人!
其母早年被外祖母推下海,后来嫁人就离家无因讯,独留某甲及其妹。
作者:
saur176 (YA哥)
2019-02-09 08:58:00看了也是笑笑而已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19-02-09 13:39:00【声称】垫付数百万元扶养费。先请他拿出ˊ证明再来讨论后续。无所得跟并无垫付是两回事。
楼上,几近无所得,若非啃老,则自顾不暇。何来垫付能力!我是如此观点。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19-02-09 13:53:00无所得跟是否有垫付没有相关。一堆低收入户还能买3-4000万的房子呢。
谢谢提供重点!所以他用历年每人平均消费支出的数字,也需提供垫付的细节、用在哪些项目即是!另外,我也想主张所有第一顺位扶养义务人,从未依民法1120条,协议某甲窝居乡下这种扶养方式!扶养方式既未决议,何来确切的扶养费金额!况他引用179条,根本已悖离"无法律原因"的精神!
K大认为我需担心的点有什么呢?Ps某甲的联征纪录极差!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19-02-10 00:44:00是你一直用你【自以为】的方式在用法条。去咨询律师吧。多听少说。
H大,请教若在此非讼事件进家事法庭前的调解阶段,即已将财产全部归零,那还要担心吗?为了无頼滥用法扶资源,兴起全是假的内容诉讼而花钱请律师,真的不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