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79 条
无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应返还其利益。虽有法律上
之原因,而其后已不存在者,亦同。 请问律师,
1.何谓"无法律上之原因"?
2.某甲声称垫付数百万元扶养费,但实际上他根本长年窝居鄕下,啃老无业、几乎无所得
可举証其声称之垫付金额(历年基本消费支出为标准),另一方面,扶养义务人也无协议
要某甲垫付!如此,某甲依民法179条主张其他扶养义务人返还其代垫款项是否成立?
Ps:某甲为孙辈,非第一顺位扶养义务人!
其母早年被外祖母推下海,后来嫁人就离家无因讯,独留某甲及其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