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关于妨害性自主罪章

楼主: sukinaneko (被当人材用还是当火柴烧)   2018-12-12 19:29:56
我想请问,关于妨害性自主罪章规定,依照刑法第229条之1未满18岁犯刑法227条时,为
告诉乃论之罪。
那如果根据最高法院99年度第七次刑事庭会议,关于合意性交的意思表示认定。
如果未满18岁少年,拿棒棒糖给6岁女童说,糖给妳吃,让哥哥插入,女童合意。
是否就变成非告乃而触犯刑法222条的加重强制性交7年以上。
若同样情形,女童为7岁,且也合意,却是告乃论之罪,刑期3年以上10年以下。
是不是会有这个情形发生。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8-12-12 20:30:00
没错这决议很鸟
作者: eten (eten)   2018-12-12 20:43:00
决议很鸟 但女童未满14岁无识别能力 合意不成立会有99年第7次决议的始因就是(恐龙)白玫瑰事件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8-12-12 20:55:00
未满七7岁才会被认定没有性交合意的意思能力,7岁以上未满14岁还是可以合意。这号决议就是把民法拉进来救援
作者: basebo11 (bobo)   2018-12-12 21:13:00
我要去送糖了。。
作者: qwert61310 (qwert61310)   2018-12-13 04:53:00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18-12-13 13:53:00
那个决议认为未满七岁之人并没有合意性交的意思能力,所以跟未满七岁之人性交,依刑法第222条第1项第2款论处。
作者: sindyevil (暂离)   2018-12-13 14:20:00
实际是女童未满十四岁,不管他是否合意都算违反意愿所以不用再想女童同意与否.那决议很鸟是真的.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18-12-13 14:51:00
不一样哟!如果是十七岁之人跟十三岁之人合意性交的话,是依第227条第1项规定处断,依第227条之1减轻或免除其刑,依第229条之1为告诉乃论之罪。
作者: griswold (窘境)   2018-12-14 00:12:00
5楼正解,其实与7岁以下儿童性交,应该用225趁机性交罪+儿少法70加重其刑,会比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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