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asp12569 (高雄雷霸龙)
2018-12-11 14:55:48(一)民主进步党党主席
(二)鼻子被他人割去无法接回,但仍可呼吸及辨认气味
问一下有没有符合刑法第十条所定义的重伤跟公务员
我是觉得(一)是没有(二)是有
请各位大大指教
作者:
luluhihi (三星杀手Lamigo)
2018-12-11 15:06:00同意你的看法失去鼻子尽管未损及嗅觉,但已损及相貌,破相而属重伤
这就基本定义问题 党职跟公务员无关蔡英文或林右昌是公务员那是因为身任总统/地方首长然后重伤包括毁坏容貌..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8-12-11 20:32:00若是总统亲手割的,可能适用国家赔偿法...总统是机关
作者:
XioPon (一面镜子)
2018-12-11 21:57:00政党之职务非为依法令执行公务之公务员,只为该社团法人之党职,所以非为公务员至于党主席鼻子被割掉,则是属于重伤无误
作者:
KHlawtel (法律事务所)
2018-12-11 23:39:00楼上突破盲…
(一)的话,要看年代,如果是古早以前党国不分的话,党职都还可以并公职咧! XD不过,民主进步党党主席的话,应该不会有这种好康的,所以也不会是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