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刑法第十条

楼主: asp12569 (高雄雷霸龙)   2018-12-11 14:55:48
(一)民主进步党党主席
(二)鼻子被他人割去无法接回,但仍可呼吸及辨认气味
问一下有没有符合刑法第十条所定义的重伤跟公务员
我是觉得(一)是没有(二)是有
请各位大大指教
作者: luluhihi (三星杀手Lamigo)   2018-12-11 15:06:00
同意你的看法失去鼻子尽管未损及嗅觉,但已损及相貌,破相而属重伤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8-12-11 20:26:00
这就基本定义问题 党职跟公务员无关蔡英文或林右昌是公务员那是因为身任总统/地方首长然后重伤包括毁坏容貌..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8-12-11 20:32:00
若是总统亲手割的,可能适用国家赔偿法...总统是机关
作者: XioPon (一面镜子)   2018-12-11 21:57:00
政党之职务非为依法令执行公务之公务员,只为该社团法人之党职,所以非为公务员至于党主席鼻子被割掉,则是属于重伤无误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8-12-11 22:32:00
等一下为啥一要跟二接在一起...这样母汤...
作者: KHlawtel (法律事务所)   2018-12-11 23:39:00
楼上突破盲…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18-12-12 14:35:00
(一)的话,要看年代,如果是古早以前党国不分的话,党职都还可以并公职咧! XD不过,民主进步党党主席的话,应该不会有这种好康的,所以也不会是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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