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求人脸辨识建档

楼主: philidov (威廉大帝)   2018-11-29 14:19:47
请问各位,公司预计明年二月会参加大中华区的年度研讨会,上层的大中华区要求届时在会
议前将所有同事建立人脸辨识的资料,以利会议作为报到使用。
是很新潮的技术没错,但是这样是否侵犯个人隐私,甚至是流到中国政府去?我的个资只限
跟台湾分公司签的吧?
作者: v3su   2018-11-29 14:32:00
没有侵犯个资或个人隐私。您可以拒绝,至别间公司任职
作者: passion6331 (我是小八)   2018-11-29 15:14:00
脸部算隐私吗?顶多肖像权吧
作者: showeig (庄承伦)   2018-11-29 15:30:00
脸部受到个资法还有肖像权保障脸部是个人生物特征,个资法第2条一款“特征”非公务机关蒐集要符合个资法第19条规定
作者: v3su   2018-11-29 16:32:00
呃,所以楼上很熟悉劳基法与聘用规定吗?劳基法的法条里,及公司法里,在任用期间或聘用期间均不适合个资法及其他行政法条相关。除非是涉及个人行为以外,不然不要搬出个资法,如果这种都有违反个资,那么在人资将面试者资料提供给该单位主管就违反个资法了我是建议,法律法条相关部份请不要用搜寻,或是单单看法学网的法条,请看书籍,因为整本书籍里面有构成要件及撇除行为,以及适用案例或是追加原因。如果每个人都是用搜寻方式而来建构自己的法律常识,相关书籍根本不用印刷另外,肖像权保护请搜寻一下相关判决,及构成要件。不是他人拍照上传提诉就能成功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18-11-29 17:20:00
他应该只是偶尔搞错而已啦。毕竟他应该是挺懂法条的。
作者: showeig (庄承伦)   2018-11-29 18:17:00
蒐集应征资料→19条二款类似契约之关系蒐集已聘用员工资料→同款“与当事人有契约关系”个资法第8条,非公务机关依第19条规定向当事人蒐集个人资料时,应明确告知当事人下列事项更正,个资法19条1项二款可以请问一下劳基法、公司法有哪一条排除个资法的适用?
作者: v3su   2018-11-29 18:55:00
你不是很爱查网络?所以劳基法3-8 细项劳动说明解释查不到对不对XDD去买劳基法的参考书,里面有写,包括所有劳基法条里的细想对应那条行政罚或是涉及业务,网络查不到哦XD还有公司法也是,请买参考书,里面提及成立后所产生的行政诉讼隶属于何方、构成的要件属于行政法或是刑法,连带的民法责任及归属,网络查不到哦XD我只是很简单想表达,网络可以查到的都只有法条,所以人人都可以当键盘法律达人,但网络的法条跟基本六法一模一样,完全不会写到法条里的细项及对应项目(如本票对应到银行法),而且还有要件形成、撇除行为、构成模式。网络法条是死的,买本基本六法就好,但每种法条得论及要件及行为模式、责任能力才有办法触犯。一个劳基法第三条已经明文写在前面的东西(更别说后面法条细项,网络查不到解释构成行为,请买书),还可以扯到个资法,那么人人都可以提告公司赚大把钞票
作者: showeig (庄承伦)   2018-11-29 19:19:00
傻眼,那请你贴出来你的资料呀
作者: v3su   2018-11-29 19:24:00
劳基法与公司法相对应(行政诉讼时),而公司法明载各登记种类、股东层别,再与刑法业务刑责呼应。由公司法里先对应公司组织行号,就是由该公司法的法条再去抵触劳基法的应用,来保障员工或雇主,只看区区劳基法条,连基本呼应到的公司法与行政诉讼法都忽视,而论及这样触犯个资法?我不找,自己找,因为面对你,这里众所皆知。还有,要被提告了请小心
作者: showeig (庄承伦)   2018-11-29 19:26:00
这跟个资法有什么关系?哈哈,众所皆知是谁还需要说明吗
作者: v3su   2018-11-29 19:27:00
叫你看劳基法第三条还是在力争自己对,我还是继续玩我家刺猬,你要再大力鼓吹个资法就继续,我要陪宠物,你继续讨论
作者: showeig (庄承伦)   2018-11-29 19:37:00
个资本来就用个资法讨论,不然是要用哪一条法律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8-11-29 19:37:00
那你就签离职或资遣吧.......:D还有,你的个资不知到民国几年早就在对岸不知道漂多少次只是没人跟你讲而已....
作者: showeig (庄承伦)   2018-11-29 19:58:00
总之,原Po,脸部是个资法第2条一款个人资料"特征"毫无疑问,但只要符合19条规定、8条告知义务就ok,你顶多说不符第5条规定,但应该很难主张至于你说雇佣契约关系只存在你跟台湾这边的公司,我猜大盖会走19条1项五款书面同意,然后基于场所进出安全管理目的,这样也是无可奈何所以大概也就只剩M大说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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