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辈好,
敝人法律新手 在看刑诉题目时,其中有一题题目如下:
被告涉及刑法第185之3第一项,检察官核发鉴定许可书命鉴定人予以抽血是否合法?
解答给两个申论方向
1.合法:符合刑诉205-1
2.不合法:违反狭义比例原则
想请问不合法部份为何不能用比例原则之必要性来论述
吐气比抽血造成的侵害还要小不是吗?
另外想请问所谓涉及刑法185-3-1 是指怀疑有酒驾但没有做过吐气测试吗?
相关法条参考:
刑法第 185-3 条
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
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吐气所含酒精浓度达每公升零点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浓度达
百分之零点零五以上。
刑诉第 205-1 条
鉴定人因鉴定之必要,得经审判长、受命法官或检察官之许可,采取分
泌物、排泄物、血液、毛发或其他出自或附着身体之物,并得采取指纹、脚印、声调、笔
迹、照相或其他相类之行为。
前项处分,应于第二百零四条之一第二项许可书中载明
刑诉第 205-2 条
检察事务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调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证据之必要
,对于经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违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意思,采取其
指纹、掌纹、脚印,予以照相、测量身高或类似之行为;有相当理由认为采取毛发、唾液
、尿液、声调或吐气得作为犯罪之证据时,并得采取之。
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