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读王泽鉴的书有点疑问想请教:
王泽鉴的书(截文照登):“甲于其屋后院植树,被强风吹落于乙地,甲为妨害人。设甲
出租该屋于丙时,该树在丙可支配之范围,丙对该树倒入邻地,仍应负责,亦属妨害人。
”
我觉得奇怪的点:
1.王所举的同一个例子里说,甲为妨害人,丙亦为妨害人,所以是两个妨害人吗?还是说
那个部分王认为只有丙是妨害人?
2.甲只有出租房子给丙,又不是连树一起出租,为什么丙可支配?为什么丙还要对于树木
的问题负责?树木从头到尾都是甲所有的啊,树木的问题仅要求甲负责就可以了。
感谢大大!!
*补充:
依照德国通说,妨害人分成行为妨害人跟状态妨害人,状态妨害人是说持有或经营对他人
之所有权造成妨碍的物或设施。依照这个定义,必须要是大树的所有人才有状态妨害人的
成立,不动产登记又不会登记大树,所以房屋跟树应该是分别看待的不动产。
出租房屋,并不等于出租树木,所以我才觉得树木所有人从头到尾都是甲,树木如果对别
人的土地所有权造成妨碍,应由甲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