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小弟我在一家财务软件业上班,职位是顾问
有签了一份合约 内容如下
1.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之工作以及公司之竞争、合作对手之公司
2.不得去客户那边工作
3.若违反两年的薪水当作惩罚性违约金
我有疑问的是
1.合约尚未写道竞业原则第四点,劳工离职后有代偿措施,这样合约算是无效的吗
2.我们公司的是卖软件的,假如有一间A公司使用我们的软件,也是公司客户,今天我离
职去该A公司工作,这样有违反竞业禁止吗?
A公司可能是饭店业,跟原本公司从事的重要业务也不同
我觉得合约第二点有点不合理
不知道板上各位大大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