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这样的
我想要声请远距讯问
但是承办书记官跟我说
已经来不及声请了
我很好奇这个办法
对于法院书记官跟法官
有没有任何的强制力?
因为依民事诉讼法第305条第五项规定
证人所在与法院间有声音及影像相互传送之科技设备而得直接讯问,并经
法院认为适当者,得以该设备讯问之。
所以果然还是要经过法院的核准才可以声请䁖?
那如果今天书记官怎么样都要让证人到场
(除了民诉307条外)
证人就算声请远距、请假,书记官说不准
证人都没有权利说不吗?
还有我如果已经请假、声请远距了
书记官只需要打电话告知就够了吗?
还是他必须再来函告知出庭?
感谢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