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主管机关,但是得到的回复还是让我不是很清楚。房子目前已经在验屋阶段,针对不动产说明书与现况说明书进行确认,发现许多内容是错误的,但是不是严重到如漏水般的重大瑕疵。
询问市府主管单位承办员却说,若觉得有损失那就走民事判决,他们除了开罚也没办法。
由于时间很短,又要交屋了,对仲介与卖方提供的讯息都觉得需要再次确认才可以放心,也为此自己花很多时间收集资讯,确认内容。
我想询问版大,难道他方做错除了被主管机关处罚,就也没什么可以自保的吗?仲介觉得,这个错修正就可以了,让我觉得蛮奇怪的...如果是这样,那当初立法规范的原因是什么?
想请问,这个问题可以用民法71条吗?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