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起诉书上的写法,
有时候会把被告方写的好像原本是被认有罪嫌,
但是,事实上完全相反,
只是SOP都是这样写。
关于上述这点,
我也曾问过书记官而得到过证实。
另外,也咨询过不少律师,
其中有些律师透露了:
检察官在面对“举证不足或补风捉影、对号入座的滥诉”时,
会在侦查时(因为侦查不公开)将告诉人训斥一番或劝诫,
让这一类的告诉人自己去撤告,
否则也是判不起诉。
(撤告可能还能保留点面子)
但偏偏这种SOP的不起诉书内容,
有时常会让滥诉又没自觉的那类告诉人误认为自己提告有理,而衍生出更多的诉讼,也难
怪司法人员工作量会这么大了。
大家认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