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帮未成年刺青能提起民事诉讼吗?

楼主: jaj12377 (当天空正蓝时)   2018-09-21 10:28:05
※ 引述《sarsenwen (sarsenwen)》之铭言:
台湾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 简上 字第 483 号民事判决
其背部刺青,系属侵害其身体之侵权行为,而请求除
去刺青之费用,惟上诉人接受丙○刺青时已年满15岁,且查
无其有何智能不足或特殊精神障碍等情事,再参酌刺青过程
须忍受相当之痛楚,及刺青系在身体留下难以去除图案、符
号等情,经媒体广为报导后,乃一般社会大众包含上诉人在
内所得知悉,足认上诉人具备允诺他人为其刺青之识别能力
。另依上诉人法定代理人于本院审理中自承:原本丙○画了
一副图案,本来要叫上诉人去市场买猪皮来练习刺青,伊表
示不妥,因猪皮放久会发臭,伊就叫上诉人向丙○说画在纸
上就好,后来上诉人前去丙○工作室看到图案觉得很漂亮,
就以轻松语气向丙○说不然刺在他身上就好等语(见本院卷
第41页),堪认丙○于刺青前已得上诉人出于自由意思所为
之允诺,则其在上诉人背部刺青之行为,已可阻却违法,并
非不法行为,自不构成侵权行为。
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致生损害于他人者,负赔偿责
任;为增进其福利促进儿童及少年身心健全发展,保障其权
益,任何人对于儿童及少年不得为其他不正当之行为,固为
民法第184 条第2 项、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1 条
、第49条第1 项第17款所明定。本件上诉人虽主张其为未满
18岁之少年,丙○对其背部为刺青行为,乃伤害少年身体或
健康及身心之不正当行为,已违反保护少年为目的之法律,
应负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云云。然上诉人前揭主张,自以
对少年为刺青,即系对少年为不当行为,始有成立之可能。
经查,刺青并非法律明令禁止之行为,则对少年为刺青,是
否即属对少年为不当行为,已非无疑;又传统观念上,刺青
虽常带给一般人负面之印象,例如:坏孩子、不爱读书、流
氓、无所事事的混混…等等,然随着时代变迁与社会型态改
变,刺青结合流行文化,经由国内外艺人之引领、媒体之争
相报导,已渐转译成为青少年表现个性、强调自我意识形态
章显,及对自我身体掌控之表征,刺青俨然成为以身体铭刻
自我的人体艺术,故以现今多元、包容、尊重不同文化之社
会观感为衡量,于少年自主同意之前提下,对少年为刺青,
尚难认即系对少年为不当行为。故上诉人主张丙○在其背部
刺青,系对少年为不当行为,而违反保护少年为目的之法律
云云,并不足采
作者: sarsenwen (sarsenwen)   2018-09-21 10:30:00
谢谢你的案例!!!
作者: hidog (.....)   2018-09-21 10:38:00
这判决主要是"伤害身体"这件事不成立吧
楼主: jaj12377 (当天空正蓝时)   2018-09-21 10:44:00
契约无效部分前审有判,"争契约未生效力仅系原告及被告有刺青服务、刺青报酬系无法律上原因,而须各自返还所受之利益,与损害赔偿或回复原状之上开规定均属无涉。原告依民法215条及259条请求被告给付医学美容费用要难准许"所以二审才改用违反儿少法请求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简单整理是分成两个面向探索,一是行为能力是要保障未成年财产逸散,法院认为刺青不是77但书的行为二是未成年对于刺青有自主同意权,伤害身体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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