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放弃公同共有土地

楼主: LoveNote (爱情笔记本)   2018-09-20 17:05:01
请问地价通知单上的纳税人明细
就是代表"公同共有"此笔土地的所有人吗?(All body)
会这么问是因为几年前父亲过世
我去地政所的时候(忘记要干嘛了,就来通知要我们去办继承之类的)
那时发现系统内显示还有不知道的人名也有份
但今年地价税单来的时候只有我家族的人(这点我会回南部再查清楚)
再来,如果持有者只有明细上的人(我家族的长辈)
我要放弃此笔土地,我打去地政所问的结果是,10个人都要在现场
我才能放弃土地(我家持有3人份),这难度也太高了点
目前税金都长辈在付,土地价值也不高,是否有更简易办法放弃持有?
请代书处理? 收集10人份代理同意书之类的?
谢谢
作者: KHlawtel (法律事务所)   2018-09-20 18:13:00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18-09-20 18:18:00
依民法第764条第1项可以抛弃继承,除非有同条第2项或第148条第1项的问题。
作者: ken211812 (邓肯)   2018-09-20 18:44:00
可是原po的意思又像是只抛弃遗产中土地的部份?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18-09-20 19:20:00
二楼推文更正:抛弃继承→抛弃物权。
作者: basebo11 (bobo)   2018-09-20 19:43:00
放弃麻烦,直接找人一元买不是比较简单吗?呵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18-09-20 19:47:00
可以赠与给我 0.0/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18-09-22 15:04:00
按《民法》第828条第3项:“公同共有物之处分及其他之权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得公同共有人全体之同意。”本件有10名公同共有人,若只有3人同意移转其公同共有物之“潜在应有部分”给他人,由于没有得到公同共有人全体之同意,因此依《民法》第828条第3项,此3人并无法处分其公同共有物之“潜在应有部分”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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