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84条物权问题

楼主: kevlius (Esperanza)   2018-08-03 18:41:10
大家好,小弟目前正在台大开放式课程看陈聪富老师的民法总则。
他有提到一个案例
大致是
甲将土地租给乙
乙种植果树
丙窃取果实
那谁可以控告丙
他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是“根据民法184条,除非丙明知甲有租给乙,否则只有甲可以请
求,因为丙严格而言只有侵害到甲的所有权,而非乙的采收权。(乙只能用184-2“故意”
的损害提出请求)(单纯财产损失不能用184-1故意或过失)”这我可以理解。
但在立法意旨的部分我比较疑惑,陈老师是解释说,采收权为债权,不具有社会公开性,因
此为了不要让侵犯他人权利的人被一个似乎有点莫名的“第三者”告,因此只有所有权人能
告。
但今天被甲告跟被乙告对丙而言似乎没什么差别?反倒是乙原本能得到的天然孳息,就这样
变为乙的了?感觉不是让乙有请求权比较恰当?想请问这个法律是否仍有其他目的?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8-08-03 19:57:00
前阵子本版有讨论过伐采权的文章,可以参考看看只是该案例是土地所有权人将地上林木的伐采权让予甲后又让乙伐采取得所有权(林木的所有权)而甲不得向乙主张有该林木的所有权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8-08-03 20:15:00
你问题的甲跟乙似乎搞混了..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8-08-03 21:37:00
一楼记得是哪篇文吗?
作者: dreamsletter (drmaticking)   2018-08-03 21:41:00
这题其实是在讨论孳息收取权人的问题等等 你甲乙是不是搞错啊我一开始搞错了 跟孳息收取权人无关债权是相对权 不具对外公示性 故效力仅及于受债之关系拘束的相对人之间正因其不具公示外观 故对不知有收取权存在之第三人其应填补的损害就是其侵害所有权人对物之使用收益之权利184第一项前段之权利通说认为不包含“债权”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8-08-04 21:46:00
第三人赔物主 然后承租人找物主拿因为物主可以查 债权难查 第三人哪知道有哪些债权呢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8-08-04 21:52:00
那物主嫌麻烦不想告那个第三人呢? 承租人怎么得补偿?
作者: dreamsletter (drmaticking)   2018-08-07 11:47:00
应该是不可归责于债务人之给付不能把承租人会取得代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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