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小弟目前正在台大开放式课程看陈聪富老师的民法总则。
他有提到一个案例
大致是
甲将土地租给乙
乙种植果树
丙窃取果实
那谁可以控告丙
他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是“根据民法184条,除非丙明知甲有租给乙,否则只有甲可以请
求,因为丙严格而言只有侵害到甲的所有权,而非乙的采收权。(乙只能用184-2“故意”
的损害提出请求)(单纯财产损失不能用184-1故意或过失)”这我可以理解。
但在立法意旨的部分我比较疑惑,陈老师是解释说,采收权为债权,不具有社会公开性,因
此为了不要让侵犯他人权利的人被一个似乎有点莫名的“第三者”告,因此只有所有权人能
告。
但今天被甲告跟被乙告对丙而言似乎没什么差别?反倒是乙原本能得到的天然孳息,就这样
变为乙的了?感觉不是让乙有请求权比较恰当?想请问这个法律是否仍有其他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