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陆海空军服役条例:
第二十三条
军官、士官退伍除役时给与如下:
一、服现役三年以上未满二十年者,按服现役年资,给与退伍金。
二、服现役二十年以上,或服现役十五年以上年满六十岁者,依服现役年
资,按月给与退休俸终身,或依志愿,按前款规定,给与退伍金。
三、在现役期间,因作战或因公致伤、身心障碍,经检定不堪服役,合于
国军退除役官兵身心障碍就养基准者,按月给与赡养金终身,或依志
愿,按前二款规定,给与退伍金或退休俸。
军官、士官就读军事校院期间之年资,得折算前项各款所称服现役年资,
给与退伍金、退休俸或赡养金。但以中华民国八十七年六月五日后退除者
为限。
而陆海空军军官士官服役条例施行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所称服现役年资,指得纳入第二十六条规定计算
退除给与之年资。
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所称就读军事校院期间得折算退伍除役时给与之
年资,指依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九项规定,已向服务机关提出退抚基金补
缴申请,并完成补缴退抚基金费用之本息后,并计之年资。
前项之年资,以军官、士官兵籍表或结训证书记载之时间为限
请问施行细则对其母法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解释合理吗?
因为这样子看起来就是二十三条第二项所称的服现役年资没有折算前项各款所称服现役年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