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的法律/大法庭制 将统一见解
2018-07-09 00:01经济日报 林瑞彬
为确保法律适用的一致性、促进法律续造作用,并于审判权内建立统一见解机制,司法院
将增修《法院组织法》与《行政法院组织法》草案,于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的终审法
院,设置9或11人“大法庭”,近日草案将送立法院审议,宣告判例和决议等现制将走入
历史。
我国最高行政法院自2009年以来,已未增列税务行政诉讼案判例,但2000年最高行政法院
成立后,法官会于联席会议提出税务诉讼争议。
判例与联席会议和大法庭制度的最大差别,在有无经当事人实质辩论过程。
税务行政救济案件的特性在于稽征机关会通案核定,因此,常发生当事人同时进行相同事
实及争点的案件,法院终审判决结果不一;或相同事实尚未诉讼,法院联席会议决议已与
当事人见解不同等现象,因此大法庭制上路能否带来变革,当为观察重点。
大法庭草案修正重点主要如下:一、将对提案所涉法律问题以“中间判决模式裁定,大法
庭判决后尚须另为终审判决。二、废除现行判例与决议制度。修正后已依法选编之判例,
若判决全文尚留存,也仅具有一般确定判决的效力。三、组织架构:设置九人大法庭合议
审理,为最高行政法院之功能性任务编制。由提案庭指定ㄧ庭员及七票选法官,每庭至少
一庭员。
四、案件经大法庭受理即应行言词辩论,税务案件应委任律师或会计师为代理人,必要时
亦可征询专家意见。
五、大法庭庭员若意见不同,可撰述不同意见书,并与裁定一并公布。
大法庭如何受理提案:一、 歧异提案与征询程序:如各审判庭受理案件评议后,就采裁
判基础的法律见解与最高行政法院先前裁判不一致,若征询其他各庭、确定见解歧异,审
判庭“应提案给大法庭”。裁判见解歧异有两种态样,一为“积极歧异”,先前裁判已有
复数纷歧;另一则为“潜在歧异”,各审判庭拟与未纷歧的先前裁判,拥不同见解。
二、 原则重要性提案:最高行政法院认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见解具有原则重要性时,得叙
明理由提案予大法庭。本次修订亦清楚定义“原则重要性”,即为“具促使法律续造之价
值,或因属新兴、重大且普遍性之法律问题,有即时、预为统一见解之必要性者”。
另外,由于当事人为程序主体,为保障其程序参与权,修正条文赋予当事人得声请受理本
案之行政法庭向大法庭提案,即“当事人声请提案”。亦即当事人如发现有足以影响裁判
结果之法律见解,且最高法院先前裁判已纷歧,当事人得促请各审判庭行使歧异提案权。
我国顺利引进大法庭制后,采强制代理与言词辩论,过去对最高行政法院有拘束力的决议
、判例制度,未能参酌诉讼代理人意见,未来应能借由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之参与,直接
于大法庭进行实质意见交流。过去最高行政法院常在受理多件类似的税务案件时,召开联
席会议以统一见解,因此除非最高行政法院判决间已产生歧异,否则符合要件的当事人声
请案将有限。
未来,若欲透过大法庭制解决案件争议,除了真正发现歧异案件外,尚可向最高行政法院
主张事实争点有原则重要性,或先前类似判决、判例与决议明显违法,促请法院为“潜在
歧异”或原则重要性进行提案。
(作者是德勤商务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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