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哥哥大学时因为脑出血而左半边肢体残废,现在为软件工程师,平常都用右手工作,他
今年2月中走路过马路时被车撞下颚骨折而且右手受伤,需进食流质食物6个越,初判表
上写事故责任都在对方那里,车祸后医生诊断右手肌肉受伤需做复健,现在手连拿书柜上
的书都会有疼痛感,虽然不会剧痛,但他因此
需要每周至医院复健两次,一趟约需花费1.5小时(疗程+车程),求偿时列出的主要项
目有薪资损失、看护费、营养品费用、就医所花费的时间成本'、精神损失、医疗费用
、劳动力减损。
对方有投保第三责任险,之前调解时对方第三责任险的理赔业务有来,他说保险这边
看护费全陪、
医疗费用指赔部份、薪资损失不赔(因我哥请假时老板说薪水照给,这是他们公司的福
利)、就医所花费的时间成本、劳动力减损不赔(因为对方觉得没严重到这程度)。
因为现在做后续疗程的关系需要用钱,想请问若已经至警局做笔录提告,可以先跟对
方的投保公司拿第三责任险的理赔,之后上法院提告时再请法院在对方的赔偿中
扣除这部份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