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想请问版上的大大,状况是这样的:
我们家是1F+B1。
地下室有一间房间的头上刚好是车道,目前拿来当仓库用。
之前其实就知道漏水,但想说不太严重就自己请师傅补一补。
但没想到花了6W就是...
最近我们发现这间漏水的更严重了,导致里面放的东西也受潮了。
请了另外一为师傅来看,师傅则说要从车道上面修补才行。
所以我们就联络管委会的主委,但讨论很多次他都拒绝帮我们维修。
因为他觉得那是我们家自己的问题。
小弟我查了查《公寓大厦管理条例》
想请问我引用第10条的规定是不适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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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专有部分、约定专用部分之修缮、管理、维护,由各该区分所有权人或约定专用
部分之使用人为之,并负担其费用。
共用部分、约定共用部分之修缮、管理、维护,由管理负责人或管理委员会为之。其费用
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区分所有权人按其共有之应有部分比例分担之。但修缮费系因可归责
于区分所有权人或住户之事由所致者,由该区分所有权人或住户负担。其费用若区分所有
权人会议或规约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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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擅长在ptt发言,如果有什么不妥请各位多包涵,感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