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民法债编问题询问

楼主: rezero000 (consciousness)   2018-06-18 17:37:17
以下有4个比较不清楚的点需要帮忙解决一下> <
1.民法225、226、266、267基本上是适用解决“客观嗣后给付不能”问题,为什么于契约解除时(标的物与价金皆已经交付)还可以用这四个法条处理返还义务?还有此时债务人、债权人分别是谁?
2.假设今甲、乙二人对于A车订定买卖契约,甲已经依761交付A车,但乙尚未交付价金,经甲催告后解除契约,惟此时A车被丙所毁损,甲乙并无过失──乙可依225免除返还A车责任,则甲可依261准用266返还价金,但是乙却未将价金交付予甲,不就等同于甲需承受A车之危险?但是依373因为甲已经将A车交付予乙,危险应该由乙所承担?甲应该如何主张?(应该依373请求乙履行买受人义务或是应依225II请求乙移转对丙184之损害赔偿请求权)
3.若买受人受领迟延,而于迟延过程中标的物灭失,虽受领迟延将降低出卖人之注意标准,但若出卖人仅具抽象轻过失而不可归责于双方,出卖人还是得依225免除标的物义务,买受人得依266免除交付价金义务,此时标的物危险归属于出卖人(ß结果不太合理),出卖人应乖如何处理?
4.于契约解除时,双方应依259回复原状或亦可主张179?若不行,179适用时机应为何时?(或是259与179为竞合关系?)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18-06-18 20:16:00
作业文还不排班
作者: dreamsletter (drmaticking)   2018-06-18 22:02:00
排版 然后有乱码第5题你可以先用区分意定解除跟法定解除的差异*第4简单来说 259是不当得利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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