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提前终止租约与转让

楼主: pcboy (妞)   2018-06-11 17:23:17
原营业租户因故不想继续营业
月初(11日)确认告知租到月底(30日)
请问:
1.原签订租约有明文条列:
租赁期间乙方若拟提前迁离他处,应赔偿1个月租金
请问一般实际执行状况为何?
2.原租户已找到另一承接业者
不过他们目前的说法似乎是想要无缝承接
承接者说已经把押金给原租户,要负责之后的租约
若营运不错就继续签新约,不佳就营业到原租约终止日
当对方来告知新旧租约承接和押金等等事宜时
我觉得他们除了对原本租约不尊重之外
我应该也没有任何需要承认的义务
基本上我根本不想混为一谈
希望原租户旧约跟承接户新约各自独立
不过基于情理也希望大家好聚好散
我烦恼的是最后租约终止时的空屋交屋与恢复原状
由于原租户应该是将目前营业器具以及装潢转让给承接者
若是未来承接者终止契约时我要如何要求他恢复空屋原状
因为承接者并不是在空屋状况下承租
但一开始有义务以空屋退租的原租户在中止原租约时
也不可能要求他以空屋退租
请问目前的状况怎样处理最单纯并且有保障
谢谢
作者: jaj12377 (当天空正蓝时)   2018-06-11 20:16:00
民法453条规定要先期通知,如果租金是月缴,要一个月前通知,这边看起来是没有符合的如果原契约没有可以转租的约定,转租就是违法,你可以依民法443终止租约建议是你重新跟承接户重新签契约比较妥适原租户违约赔偿另外处理
作者: spirit119 (精神分裂)   2018-06-11 21: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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