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死亡宣告与自然死亡在法律上的效果

楼主: huzs (哈斯)   2018-06-09 22:46:33
死亡宣告制度是为了解决失踪人在法律上悬而未决的法律关系
该宣告效力仅及于住所范围之地
若于他地仍然生存 依然有人之权利能力
但是按民法:权利能力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所以死亡宣告在法律上不是是死亡吗
如果不是,那受与死亡宣告之人与自然死亡之人在登记上有不同吗
受死亡宣告之人什么时候会失去权利能力?
谢谢>_<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8-06-09 23:02:00
死亡宣告可以撤销,自然死亡只能投胎
楼主: huzs (哈斯)   2018-06-09 23:19:00
那民法第六条不适用在受死亡宣告的人吗因为除非撤销 不然受死亡宣告的人永远不会死
作者: count52   2018-06-10 00:04:00
我想只要是人都会死,应该去看一下死宣的立法理由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8-06-10 00:29:00
民法第六条适用真的死翘翘的那种,不适用宣告死亡但实际没死的。死亡宣告是为了消弭以受宣告者住所地为中心的私法关系,不是真的要让他死翘翘
作者: dreamsletter (drmaticking)   2018-06-10 00:33:00
死亡宣告不是剥夺他人的权利能力 只是为了避免其司法关系悬而未决而终结其住所为中心的法律关系重点 没有剥夺权利能力
楼主: huzs (哈斯)   2018-06-10 00:49:00
重新再看了一次死亡宣告 发现我好像搞错重点了 但是还是很好奇 受死亡宣告的人有没有一个期限 可以视为事实上死亡或是说撤销死亡宣告的形成权有消灭时效吗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8-06-10 09:00:00
有啊,人真正死之后,就不能撤销死亡宣告.....
作者: jaj12377 (当天空正蓝时)   2018-06-10 18:43:00
前面已经有人说了,死亡宣告目的要结束以住所地为中心的私法法律关系,如果实际上还活着,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侵权能力不会受到任何影响另外撤销的事由除了尚生存,还包括确定死亡的时间不当,
楼主: huzs (哈斯)   2018-06-11 09:28:00
感谢解惑 所以家事法163没有除斥期间吗?
作者: jaj12377 (当天空正蓝时)   2018-06-11 20:29:00
没有,如果实际上已经死亡,就不会有撤销宣告的可能还活着的话,他本来可以享受的财产、身分关系因为宣告而终结,却因为提出撤销的时间有所限制,形同直接剥夺他的权益,过于不公,况且善意行为本来就受到保护,顶多只能在他实际上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时候,给予时间限制
楼主: huzs (哈斯)   2018-06-12 11:40:00
谢谢j大 我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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