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承租人优先购买基地的应有部分问题

楼主: cylltylmlgh (DooDooZai)   2018-06-07 16:54:19
大家好,一般来说当基地出卖时,依土地法104条租地建屋的承租人可以主张优先承买权。若基地是由甲乙丙三人共有,丁系租用共有物来建屋,若甲欲出卖其应有部分,实务上丁具有物权效力的优先承买权会比乙丙的优先承买权优先,假设丁购买了甲的应有部分,原本在共有物上的租赁关系会有影响吗?主要想问承买之后,乙丙丁间的法律关系为何。
应该没有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吧(所有权让与的是承租人自己,但乙丙都还有应有部分)若当初甲乙丙有以分管契约为之,丁亦受拘束,其结果会有所不同吗?
抱歉文有点长,还望各位解答,谢谢!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18-06-07 17:31:00
依民法第826条之1第1项,分管协议契约须经登记,始对应有部分之受让人或取得物权之人有拘束力。民法第826条之1是在司法院释字第349号解释之后才立法,因为不动产分管协议契约应适用民法第826条之1第1项,因此(更正)规定。当然了,公寓大厦管理条例是民法之特别法,应优先适用之。 如果是考题的话,我建议你把完整的题目给PO出来,旧题在民法物权篇修正后,是要用新的条文来解答的。 争点是债权物权化的问题(物之分管契约为债权契约),当然你得要有债之关系相对性原则(债权相对性原则)的基本观念。
楼主: cylltylmlgh (DooDooZai)   2018-06-12 10:24:00
了解惹,谢谢大大!不是考题,单纯我脑补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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