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八月初我在FB上遇到有人用文字对我进行辱骂所以我向派出所报案提告妨害名誉,
今年一月底我是收到地检署寄来的的检察官声请简易判决处刑书后,
在地院分案之后就提出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
刑事的部分经检察官声请简易判决后二月中地院判决被告处罚金五千元,
被告并未再提出上诉而我也没打算上诉。
民事的部分二月中刑事庭法官将附带民事诉讼移送民事庭,
在地院分案之后今天我收到简易庭通知书通知我在七月初前往简易庭协商室调解。
当初我有要对方道歉但对方不愿意,
而且从我去年八月初提告后一直到现在也没接到被告的相关连络有说要和解,
这里我就有几个问题了。
一、
因为被告一直没有表达和解之意,
所以当天我可以直接表示既然被告一直没有表达和解之意那我也没打算和解吗?
而不管对方届时有没有表达和解意愿,
我直接表达不打算和解会影响到后续的民事判决吗?
二、
通知书的注意事项里有要我携带所主张之证物到庭,
当初我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时证据的部份我是直接引用刑案107年度侦字第XXXX号
证据,
我还需要再影印当初到派出所提告时的截图证据吗?
还是说我可以直接带存有截图证据图档的记忆卡去就好了?
又或者说我可以当场声请调阅刑庭卷宗的证据?
三、
如果当天被告没到的话,
那么我是不是可以声请一造辩论判决?
而如果当天调解不成立的话,
那么我是不是可以声请即时展开辩论?
还是说我得要等日后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