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请问一下各位
因为先前离职的公司是4周变形工时
月薪33000(底薪25600+其他奖金:全勤1000、绩效4000等等)
每个月上班16天休14天
一天上班10小时+2小时休息
总上班时数:10*16=160
(1)
先前请病假
公司算法是:
扣______(a1)全薪33000/16/2=1031.25(因为是病假故除以2)
______(b1)全勤1000
______(c1)绩效1000
所以当月薪水是33000-1031-1000-1000=29969
(2)
后来离职
但有特休3天(没休息故换钱)
公司依劳基法施行细则第24条第3款
算法是:
给_____(d1)全薪33000/30=1100
1100*3=3300
以下是我的疑问:
疑问(1)
请病假的算法
不是应该扣_____(a2)底薪25600/16/2=800
_____(b2)全勤1000
_____(c2)绩效4000/16=250
若依照公司原本算法
等于绩效被扣2次(a1+c1)
全勤也被扣2次(a1+b1)
这样感觉很不合理
疑问(2)
且(c1)绩效因为请假一天就扣1000
感觉扣薪没有标准
想扣多少就扣多少
疑问(3)
若公司因为变形工时
而将请假以薪水/16作为扣薪标准
那么特休给薪是否也该以薪水/16*3天来给付
而非薪水/30*3天
疑问(4)
特休给薪究竟是该以全薪/工作日数*特休天数计算
还是要以底薪/工作日数*特休天数计算?
因为变形工时的问题实在太复杂了
故想请教版上各位专家
在此先感谢大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