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法律专业好
UPS和大家签的合约里有说到
到付运费由收件人按照目的地UPS的到付价格支付。若收件人拒付运费,则由寄件者按照
寄件地UPS的预付公布价全额支付运费(不享受预付折扣)。若收件人同时拒付进口关税
等其它相关费用,则同样由寄件者支付。
首先依定型化合约的定义,是某公司为不特定对像所制定的合约,
依这个定义,我才预想UPS签的合约应是属于定型化契约
但里面提到的,若到付运费收件人不付要由寄件人承担,很明显的违反公平互惠的原则。
目前我看到很多状况是 收件人把货都收走了,几个月后收件人拒付UPS才回头跟寄件人收款
这种状况UPS回头向寄件人收费是合理合法的吗?
这样不合理的契约,是有效的吗
谢谢
不好意思,我可能没说清楚。
会用到收件人到付款,是指收件人给寄件人收件人的到付帐号,才能以收件人付款的
方式寄出。这个款项是指UPS的货运费用,并不是指出货的货品费用。
所以今天这样的条例产生的问题是
收件 人答应要付运费款项,才会给到寄件人他们跟UPS申请的帐号
寄件人拿到收件人的帐号后下单 单据上也都写明到付,也有到付帐号
收件人收到货后,但却拒绝支付运费
UPS因收不到收件 人的运费,要用这一条项目跟寄件 人收取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