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长>
小女子不才 非法律本科系学生
教授出了生活题要求1000字说明
绞尽脑汁后只写出500字QQ
想请教各位法律专业大大有什么相关的知识没写到+打错的
案例如下:
甲和乙二人为某大学宿舍楼友,某日乙因为赶交报告却又逢笔电故障,因此乃向甲商借其
笔电借用一星期,甲大方允诺并随即将其新购且价值4万元之笔电交付与乙。讵料乙于作
业完成后未即刻返还,反而于网站上拍卖,适巧由同住于该宿舍之丙以2万元得标,双方
约定面交后银货两讫,一周后甲向乙请求返还笔电,乙才透露因为缺钱花用,已擅自将笔
电出卖于丙,试问甲乙丙三人之法律关系如何厘清?
目前的500字如下:
乙与丙间之买卖契约(债权行为)有效,但物权行为效力未定,需经甲之承认,始生效力。
若甲承认乙之无权处分行为,该物权行为生效,丙取得笔电所有权。此时,甲仅得依民法
第170 条:“无代理权人以代理人之名义所为之法律行为,非经本人承认,对于本人不生
效力。”不当得利之规定,向乙请求返还其自内所取得之价金。反之,若甲拒绝承认时,
乙之无权处分行为确定不生效力,无法取得笔电所有权,甲得依民法第767条:“所有人对
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物者,得请求返还之。对于妨害其所有权者,得请求除去之。有
妨害其所有权之虞者,得请求防止之。前项规定,于所有权以外之物权,准用之。”之规
定,请求返还笔电(第118条第1项规定,保护“静的安全”)。
但若丙为善意第三人时,亦即丙于购买笔电时,不知该笔电为甲所有,基于乙占有该笔电
之事实,善意信赖乙为笔电所有人,则内得依民法第801条:“动产之受让人占有动产,
而受关于占有规定之保护者,纵让与人无移转所有权之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
及第948条:“以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之移转或设定为目的,而善意受让该动产之占
有者,纵其让与人无让与之权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护。”之规定,善意取得所有权(
保护“动的安全”) 。此时,甲仅得依不当得利之规定,向乙请求返还价金之利益。
谢谢(鞠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