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dsce (我要科科)
2018-06-09 09:44:53各位大大好
我目前状况是有一间共同持有的房子正在出租中,
房子共同持有人分别是三人平分,我、我妈和一位阿姨,租金也是三人平分。
今年7月,租约就会到期,我和我妈是打算和房客续约;
但因为阿姨跟我们家闹不合,不同意续约,一直去闹房客要求搬家。
想请教各位,我和我妈是否可用民法820条之规定,直接和房客进行签约?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约另有约定外,应以共有人过半数及其应有部分合计
过半数之同意行之。但其应有部分合计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数不予计算。’
我们家按人数计的话是过半,按所有权的话有到2/3。
另外,签约前是否需要跟阿姨通知呢?
谢谢各位大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