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型化契约条款纳入契约时,经解释,定型化契约条款之内容若有疑义时,
应依诚信原则,从客观角度解释定型化契约内容,以平衡当事人间权益
此句叙述是否正确?
简答:
消保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定型化契约条款如有疑义时,应为有利于消费者之解释。
想请问这个方向是正确的吗?也有看过应以一般人能理解之方式解释的说法。
2.预售屋契约条款约定:“买方于无故不缴款时,于卖方催告无效后,得没收
已付价金。”
请问消费者是否可主张违反诚信原则,显失公平而无效?
我个人抓不太到这个问题是违反消保法规定三种情事的哪一种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