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最近有类似问题,所以借题发问。
公司也是未上市/柜,提供员工认股权凭证给予在职员工,得于特定期间逐年认购。
当年有签属契约书,内容限制认股执行后,直到上市柜前都不可以转让给第三人,
如果在在上市柜前之前离职,公司得洽特定人购回。
这些股票我已持有超过两年,最近因个人因素要离职,公司要求购回/过户给特定人,
我提出公司法267条或167-3条,转让限制期最多两年,所以可以自由转让第三人,
公司不得限制,但是公司财务也是跳针,说契约怎样写就是依照内容行事。
最近公司的律师要约见面协商,请问我是否在法律上站得住脚?
劳烦各位版友给予建议了,谢谢!
※ 引述《qtduck ( )》之铭言:
: 该公司未上市未上柜,发行未公开股票予任职员工,在发行当年有签署一份特别通知书,载明在限定期间,员工离职或资遣者,公司可购回股份。
: 限定期间是民国95-97年
: 股东本人在98年退休,且公司仍每年固定发放股利,都有申报
: 日前因个人因素要过户给配偶
: 经过多方确认(包含经济部商业司)已确定该公司需按公司法163条,股东得转让股份
: 但公司财务部认为,通知书已说明员工离职后仅能由公司赎回,不得转让 过户 继承。
: 然后不停跳针“这个限制没有期间限定”
: 即使我已说明公司法163条后对方仍无动于衷
: 请问板友目前是否仅能走民事诉讼,才能要求公司让股东过户?
: 诉讼程序是怎么开始?寄出存证信函吗?或是可以直接去简易庭递送诉状?
: 劳烦有经验的板友给予建议,感谢各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