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请问公司内部股东协议与公司法相触时如何

楼主: qtduck ( )   2018-04-03 16:35:20
该公司未上市未上柜,发行未公开股票予任职员工,在发行当年有签署一份特别通知书,载明在限定期间,员工离职或资遣者,公司可购回股份。
限定期间是民国95-97年
股东本人在98年退休,且公司仍每年固定发放股利,都有申报
日前因个人因素要过户给配偶
经过多方确认(包含经济部商业司)已确定该公司需按公司法163条,股东得转让股份
但公司财务部认为,通知书已说明员工离职后仅能由公司赎回,不得转让 过户 继承。
然后不停跳针“这个限制没有期间限定”
即使我已说明公司法163条后对方仍无动于衷
请问板友目前是否仅能走民事诉讼,才能要求公司让股东过户?
诉讼程序是怎么开始?寄出存证信函吗?或是可以直接去简易庭递送诉状?
劳烦有经验的板友给予建议,感谢各位~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8-04-03 16:36:00
得->有选择 ,换言之,若一开始选择,自愿放弃...那...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8-04-03 17:28:00
特别通知书...公司"可""购回"股份 <- 公司有权选择买或不买。 可即便公司要买,价钱也要公司与员工双方合意难道该通知书把售价都注明了?所列公司法的规定如上网友所书 对发问人帮助不大因为所列条款是"得"这种非强行条款
楼主: qtduck ( )   2018-04-03 18:01:00
所以,即使已经不是在不得转让的限定期间内,只要有同意这份文件,公司都有权力在股东要转移股份时将股份收回吗?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8-04-03 18:58:00
法律或法规有强制规定则必须依循,无强制规定则依契约特别通知书是公司与员工契约的一种。契约约定:在限定期间... <- 那就是在该期间内 "员工...股份"限定期间之外,除非公司与员工有其他约定,当然无限制所谓“这个限制没有期间限定”之主张显然与通知书文字载明"在限定期间" 相抵触。最终,契约当事人双方对契约条文解释未得合意,请洽法院
楼主: qtduck ( )   2018-04-04 00:24:00
感谢m大与s大很详细的说明,谢谢~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8-04-04 01:48:00
基本上呢,你上法院告,公司会输......就酱.....但毕竟你只是节录通知书内容,若这内容违反的不是公司法而是别的法律,那契约牴触法律命令者,基本上是无效...单要我讲,我说这份牴触了宪法财产权,你信不信??更不用讲民法里面的条文
楼主: qtduck ( )   2018-04-04 15:55:00
M大感谢您的补充,通知书第一到三条连贯起来是“依公司法276,在限定期间95年4月至97年4月不得转让,若离职或资遣,以公司规定洽特定人依面额认购”。我想我会主张公司法163条后,再详述股份已不在限制期限内,且目前公司提不出证明97年4月后是否有其他文件来限制转让。宪法的部份很感谢您的提议,我会去研究一下再看看怎么写进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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