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公司未上市未上柜,发行未公开股票予任职员工,在发行当年有签署一份特别通知书,载明在限定期间,员工离职或资遣者,公司可购回股份。
限定期间是民国95-97年
股东本人在98年退休,且公司仍每年固定发放股利,都有申报
日前因个人因素要过户给配偶
经过多方确认(包含经济部商业司)已确定该公司需按公司法163条,股东得转让股份
但公司财务部认为,通知书已说明员工离职后仅能由公司赎回,不得转让 过户 继承。
然后不停跳针“这个限制没有期间限定”
即使我已说明公司法163条后对方仍无动于衷
请问板友目前是否仅能走民事诉讼,才能要求公司让股东过户?
诉讼程序是怎么开始?寄出存证信函吗?或是可以直接去简易庭递送诉状?
劳烦有经验的板友给予建议,感谢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