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
公司一直有帮员工买团体保险
但公司某员工拿了一份资料说团险算员工福利
不能抵充雇主责任
我看那员工给的资料有提到两个法院的民事判决
都说雇主帮员工保团险是雇主给员工的福利
(台湾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重诉字第21号民事判决;
台湾台中地方法院89年度诉字第4115号民事判决)
我去查最高法院68年度台上字第42号判例
似乎也是认为团险不能抵充雇主责任
可是我去查
劳动部(74年8月10日74台内劳字第3285478号函)之函释
有提到雇主帮员工保的商业保险可抵充雇主责任
劳动部的官网
https://www.mol.gov.tw/service/19851/19852/19863/14900/
劳动部自己也在官网表示商业保险可以抵充雇主责任
所以这种请问这种同一件事
但不同的判决
有标准吗?
比如说年度越后面的判决越值得参考?
或是什么函释比法院判例还值得参考?
感谢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