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先进大家好
小弟对“容许信赖原则”有一点疑问
以下针对目前自己所学的作论述
有可能是我认知有错
还请大家体谅
若要主张容许信赖 须满足两点
1.已遵守注意义务(遵守交通法规)
2.有无可充分避免之情况(有闪避、回避之可能性)
疑问一
为何众多案例,驾驶人已遵守交通规则,突遇行人冲出,仍依过失致死判刑?
实务上非常难主张容许信赖
疑问二
第2点,若用第2点断定驾驶人有闪避、回避之可能性而不能主张容许信赖,现在又回到一
个问题,如果可以回避、闪避,谁会想故意去撞人?
这样不就等于间接说驾驶人是故意杀人?
抱歉 问题有点奇怪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