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dddkids (滴滴滴) 2018-02-10 03:49:00
如果你这么确定他铁了心要做,建议可直接报案,不管用上车或是直接公开都是涉犯刑法315-2II,请警察可否请票去搜索他家扣押影片档,但我不确定台湾鸽子有没有那么勤劳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8-02-11 10:03:00不知道事情始末,也相信原PO应该也有保留很多没讲的事那,这样如同蓝色蜘蛛网般的情节,外人不得而知个人只能讲,文章内所提到的,对方可能触犯恐吓罪或者是妨碍名誉罪章只是,假如是自己亲密照被刊登,应该是被害者吧那,被害者还会被网骂到想自杀?那不就表示对方当时所受到的伤害,比起这些亲密照被刊登上的伤害是不成比例的? 对方只能用这微薄的方式来伸张正义??那假如真是如此,那对方也是 "情堪可悯"你,自己看着办吧,个人造业个人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