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道交法条疑问

楼主: tw00173105 (开心凝结)   2018-02-08 15:24:56
※ 引述《a135791hdhc (爱柴柴)》之铭言:
: https://i.imgur.com/uD3Jsca.jpg
: 请问新闻中违规人申诉成功
: 用的是道交第几条?
: 我查不到有“明确”规范说出
: 人行道违停“驾驶人在旁就不罚 ”的法条
这个案例事实应该是 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82号行政诉讼判决
相关条文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7条之2
不过法律不是规定"驾驶人在旁"就"不罚"
应该理解为"驾驶人在旁"就"不得迳行举发"(然不排除得拦截制单举发)
作者: a135791hdhc (爱柴柴)   2018-02-08 15:30:00
感谢
作者: Lailungsheng (原来我是萧远山...)   2018-02-08 15:31:00
长知识
作者: allyoubala (嘘~)   2018-02-08 18:00:00
个人觉得法官已经在滥用7-2条,失去此法立法目的了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8-02-08 21:16:00
楼上请先列出该条立法目的再论述为何法官那样判是扭曲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8-02-08 23:00:00
以前行政法教授最讨厌我们学生上课的时候用「我觉得」教授都直接反问,你哪位?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8-02-09 01:25:00
覆议楼上所提教授之见解 列法条适用事实并解释之这样才是法律意见
作者: allyoubala (嘘~)   2018-02-09 15:01:00
这一条是在91年6月7日从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统一裁罚细则转过来作为法律,所以我目前查不出这个细则的制定来源,可是依照此法第一条:维护交通秩序,确保交通安全,制定本条例。无论是临时或是停车,都是对交通安全有危险,不就失去了本意?当然我还要再去查7-2的2项3目当初这样制定的原因抱歉我不是学法的,我只是这段时间一直在看交通相关法规,然后刚好看到这篇文章提出我的疑惑,因为在更早之前也有个判例是民众检举占用机车停等区也被不符合7-2条2项被判免罚不行我找不到处理细则的立法说明,好像64年就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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