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为何被告之配偶得独立选任代理人?

楼主: eno4022 (eno)   2018-01-27 05:14:55
刑诉
第 27 条
被告得随时选任辩护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调查者,亦同。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亲等内旁系血亲或家长、家
属,得独立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选任辩护人。
我看有些国家考试的题目把第二项的"独立"解释为"可与被告意思相反"
让我很好奇,为何法律会这么规定,是考量到什么吗?
不然照常理来说,选辩护人这种事,应该还是要尊重被告的想法吧?
作者: vivi830505 (severus)   2018-01-27 14:30:00
“独立选任”:系指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选任辩护人时,毋庸经被告同意。刑诉346: 原审之代理人或辩护人,得为被告之利益而上诉。但不得与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理论上是这样吧 我没看到有你说的这种说法欸QQ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8-01-27 18:20:00
预防意气用事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18-01-28 00:01:00
1.因为被告可能已经被抓了 无从表示意见2. 基本上认为 辩护权的保障 应该是对被告只有好处没有坏处3. 比较常讨论争点是 被告可否解除委任配偶请的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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